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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理清新闻获取界限 丰富权利保护体系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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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产业的迅速发展隐私和个人新闻的保护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话题。 10月17日,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自媒体领域隐私和个人新闻保护前沿问题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多个大学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北京网络法院等法院的法官和媒体领域的代表以“从媒体平台获得顾客新闻的边界”和“民法隐私保护和来自媒体领域的迅速发展”两个议题为中心进行研究 现在,会议的情况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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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媒体平台获得顾客新闻的边界

北京大学杨明教授表示,近年来个人新闻保护已经成为热门话题,从媒体平台获取顾客新闻也成为焦点问题,主要原因是新闻收集者和顾客之间存在着大新闻的不对称。 但是,对整个社会来说,新闻越来越多、更广泛、更有效地应用是趋势,新闻利用是改变市场、组织机构乃至政府与公民关系的重要方式,广泛的新闻收集和利用带来了决定的量化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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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梅夏英教授认为,探讨保护个人新闻不仅限于媒体行业,应该从互联网的角度来考虑。 在网络新闻时代,个人新闻是挖掘、利用和转播的,但以前传达的隐私仅限于物理空间的定义。 对一般公众来说,个人新闻的保护侧重于风险管理。 个人新闻保护可能成为时代现象,根据新闻的敏感性、相关领域,每个人实施的是场景化保护,如果客户能实现风险管理,公司客户新闻的合理采用对客户无害,有利于产业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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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网络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提出,从媒体平台获取顾客新闻一般需要知情同意,例如隐私和个人新闻的采用协议。 获取新闻后,从媒体领域重视行为记录,而算法推荐是目前从媒体领域使用的典型商业模式,个人新闻的收集、记录、加工、多代理解决共享和非法泄露等问题。 在个人新闻保护的制度构建方面,司法实践还处于初级阶段,民法、个人新闻保护法等法律提供了更详细的规则体系,而司法实践对于具体场景中个人新闻保护构成要素的探索,个人新闻保护制度的丰富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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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审判长陈昱严认为,个人新闻保护不仅要保护问题,而且要促进新闻的流通、利用,必须上升到产业、国家乃至国际游戏的高度。 现在互联网行业的服务机构模式大多提供高质量的体验、信息、渠道、交互方法,为了改变顾客的粘性、流量,顾客的个人新闻是“新闻回报”。 这种网络时代服务关系的本质决定了个人新闻收集和应用中的基本逻辑。 如果新闻的收集和应用形成新闻的威胁和强制,就会接触到个人新闻的收集和采用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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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络法院法官颜君建议,在审判实务中,保护个人新闻和审理隐私事件的难点在于区分个人新闻和隐私梯度。 隐私的第一对比是个人的尊严和自由的价值,个人新闻也考虑了新闻的利用和流通的价值。 一般的隐私泄露会造成损害,但个人新闻通常被正常采用,只有在过度解决的情况下才会造成损害。 保护方法有两者消极防御和积极利用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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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节跳动高级法律顾问曲凌刚认为,要研究从媒体平台获取顾客新闻的边界,应该首先确定从媒体平台的范围。 自媒体平台是否合理采用个人新闻综合考虑了被采用新闻的属性和优点、新闻解决主体采用个人新闻的目的、方法和优势的平衡以及对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的影响等多种因素 高质量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靠公司和领域的迅速发展,适度允许自媒体平台在保障新闻安全的前提下合理采用个人新闻,促进网络领域的迅速发展,有利于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 我们非常期待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司法审判能积极有效地领导和规范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实现平衡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新闻个人安全保障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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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网络法院所长张春和点评,个人新闻保护不仅关系到网络中每个人的人格权利,还关系到网络产业持续升级的迅速发展和网络强国战术的全面落地。 个人新闻保护必须兼顾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在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顾客新闻数据是个人的权利也是生产要素。 因为这家公司的平台获取和利用数据是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是数据经济产业快速发展和国际竞争力提高的需要。 应该在不损害客户个人新闻权利的前提下,鼓励对公司平台数据收集利用进行创新探索,观察个人新闻获取的领域规范,弥补法律制定的相对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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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隐私保护与自媒体领域的迅速发展

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姚佳研究员说必须区分秘密新闻和敏感新闻。 隐私是绝对权、对世权,立法的方向是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保护对象泄露会造成损害,保护方法是消极防御。 个人新闻的权利类型是受保护的法益,涉及立法的方向、新闻利用和流通价值,保护对象在过度解决的情况下会造成损害,保护方法包括消极防御和积极利用。 隐私新闻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概念。 另外,《新闻安全技术个人新闻安全规范》提出了“个人敏感新闻”的概念,个人新闻保护法(草案)又提出了“敏感个人新闻”的概念。 区分这些概念是研究相关问题的基础。 讨论敏感新闻和脱敏问题时,多与新闻的利用有关。 在讨论人格权时,越来越多的事情涉及到隐私新闻。 因此,自媒体平台在个人新闻中采用的边界是敏感新闻和隐私,个人新闻的保护应以合理采用为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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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苏恒法官在朱沜诉百度事件中说:“如果个人数据、个人新闻不能解决和识别,在法律意义上不属于个人新闻的范畴。” 但是,在另一个饼干数据获取事件中,饼干数据被视为计算机新闻而不是个人新闻,最终法院判断被告人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新闻系统数据的罪名。 这样,关于个人新闻的保护,刑法的要点是规范非法交易买卖获得个人新闻的场景,包括侵犯公民个人新闻罪、非法侵入计算机新闻系统罪等罪,民事行业安全利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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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认为,根据民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大众的人格权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其限制程度按比例大体上要考虑过失行为的目的和结果。 从欧洲法院的三个案例来看,重要的是报道目的,如果报道本身基于公共利益,有利于保障公共知情权,适度暴露个人隐私是合法的。 媒体报道员享受八卦,引人注目,就构成了对大众的隐私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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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法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萧馨说,民法专业章规定了隐私和个人新闻的保护,其中确定了个人新闻受到法律保护,定义了个人新闻的概念,对个人新闻中的隐私新闻适用了关于隐私的规定 对自媒体领域来说,电子商务法与一系列国家推进性标准相结合,将来可能可以根据这一规范,逐步构建整个隐私和个人新闻保护的规范体系。 未来在个性化推进机制规范中,区分不同行业、平台个性化推荐机制的定位,判断不同情况对客户的影响,根据现实情况细分比较个性化推荐机制和客户图像确定主体权利和保护等 网络权利的普遍或丰富的民法典保护隐私和个人新闻的权利结构。 将隐私和个人新闻的细分定义与各主体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相匹配,形成公司、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多主体、多方法的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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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点评,从权利类型看,隐私是防御性的权利,个人新闻是相对积极的权利。 从法律框架和制度的边缘来看,隐私保护定位于侵权法框架内,使侵权人和侵权人成为平等的法律关系,个人新闻的制度起源是根据美国学者提出的所谓公平新闻实践的制度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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