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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规范职业打假 立法仍须细化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18阅读:

本篇文章1276字,读完约3分钟

年,深圳开始实施《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其中第九十七条规定,收到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通报时,申诉人超过合理费用或者以要求赔偿奖励为第一收入来源的,可以中止调查,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视范围。 这个条例在发表时曾被质疑“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上位法”。 最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工委员会回答说,该条款基本上不违反上位法,但比较模糊,建议重新审查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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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假期的争论由来已久。 “假”可以起到控制假销售者的冲击作用,将其作为“职业”容易带来道德风险。 在监督管理层面,大量投诉通报占有行政和司法资源,但即使请假也帮助监督机构调查补充不足。 在法律上,反对意见认为职业假人没有“费用”的目的,不能被消法保护,支持者主张法没有规定即可。 年,国务院的法制处理就《顾客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征求了意见。 本文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购买、采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适用本条例”,到现在为止该条例还没有生效。 近年来,各地在实务上的态度也有很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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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吃药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国家对吃药行业的职业打着假旗号明确支持。 根据最高院《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主张生产者销售者有权,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知道食品药品有质量问题为由 很明显,《条例》第97条与该司法解释矛盾,与食品安全法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通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表述不太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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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工委员会指出,经济特区基本上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根据现实情况作出灵活的规定。 《条例》的立法旨在防止敲诈职业骗子,节约行政资源,而且要求将通报线索纳入监视,与上位法的大体相反。 但是,《条例》需要完全进行,包括不属于欺诈胁迫的投诉、通报。 可以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应对有助于推进“是否应该允许职业假期”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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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假人的存在,至少在吃药行业中利益大于缺点。 职业伪者比普通客户更熟悉各种标准,可以更敏锐地事前发现产品的质量问题。 如果出现危害的结果就要求赔偿,而不是弥补已经无法弥补的损失。 有些人认为,保质期过了几天,应该标示的东西没有写下来,维生素含量减少1克或2克,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这种“似曾相识”的精神是不可接受的。 父母们把固体蛋白质饮料作为奶粉给孩子服用的话,问题不是会变得模糊吗? 维生素少了可能会怎么样,但是帮助你的药的成分不足吗? 这样的社会监督,真的是“浪费资源”吗? 无论如何强调药物安全的重要性也不为过,既然相关生产者、销售者做这笔生意,就应该受到更严格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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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也有人粗略地归类为职业骗子,但实际上是“职业骗子”。 故意把过期、变质的商品放在包里恐吓、恶意通报,是及时辨别、应受处罚的对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委员会认为《条例》的规定很模糊,意在拟订完整的提案。 深圳经济特区有变通的立法权限,完全有能力,在立法规范职业假行为方面作出细分规定,寻找法律和情理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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