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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互联网游戏规则可版权性问题拆析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18阅读:

本篇文章3195字,读完约8分钟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电脑游戏技术的迅速发展游戏市场的规模越来越大。 中国游戏市场的销售额2008年约为185.6亿元,2008年达到2144.4亿元。 中国游戏的顾客数量从2008年的0.67亿人增加到去年的6.26亿人。 游戏企业为了吸引玩家,致力于使自己的游戏成为独特的高质量产品,在其中投入大量的创造性劳动。 电脑游戏程序可以构成电脑软件作品,游戏中的照片、视频等可以分别构成美术作品和电影作品等,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是,有些游戏企业为了节约费用提高竞争效率,直接模仿别人的游戏程序和画面上市销售。 例如,在“智乐诉梦呓”事件中,被告梦呓企业在其“三界魂”游戏中直接采用了原告“hoc”游戏的程序文件,程序文件中出现的原告名称也没有删除。 这种未经许可采用他人独创劳动成果的行为当然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没有争议。 除了直接抄袭游戏程序和画面之外,程序和画面还具有游戏企业完全独立完成的优点,但也有顾客界面和游戏角色关系,特别是战斗方法、装备技能、地图配置、游戏链接和水平设定、游戏链接的 这样的游戏开发者从版权法的角度尽量避免了别人的计算机软件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等风险,但两个游戏在游戏规则和玩法方面的相似度很高,因此引起了很多纷争和争论。 游戏企业正在试图开发受欢迎的网络游戏。 游戏规则的设计开发是比较重要的一环,确实需要大量的智力投资“换皮游戏”的开发者直接大量借用,模仿同一游戏的规则,这种行为确实引起了相关的争论和纠纷,特别是著作权法的相关问题 下面将分析网络游戏规则相关的版权问题,为相关争议和纠纷的处理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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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游戏规则的版权定性分解

(1)网络游戏规则的核心特征是基础性和程序功能性

研究网络游戏规则相关的版权问题首先需要确定“游戏规则”的含义。 “游戏规则”不是我国版权法上的专业术语。 因为现在学术界对“游戏规则”没有形成统一的认知。 根据游戏设计师的说法,游戏规则是玩家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即规范玩家的行为,玩家必须在规则范围内进行游戏,游戏规则也是玩家用什么方法对抗, 结合上述游戏产业界的人们对游戏规则的理解,文案赞同这个定义。 这个定义指出了游戏规则最重要的本质特征,即基础性和程序功能性。 换句话说,游戏规则类似于一家四梁八柱,不同的网络游戏可以站在完全相同的游戏规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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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围绕游戏开发有很多相关概念,例如“游戏设计”、“游戏故事部分”等,明确游戏规则和这些概念的区别,有助于确定研究对象,以避免初期概念混淆引起的结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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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游戏规则不等于游戏设计。 游戏设计是在电脑游戏的预先制作阶段设计主题和规则,在制作阶段设计游戏性、环境、故事和角色的过程。 由此可知,制定游戏规则是游戏设计的一环,后者的范围远远大于前者。 游戏的设计,必然包括“抽象规则”和“具体表现”。 游戏规则的具体表现方法(多表现为具体的游戏画面)显然偏离了游戏规则的范畴,不能混淆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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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游戏规则和游戏故事部分也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游戏故事部分属于上述游戏设计的范畴,可以用同一游戏规则设计完全不同的故事部分。 以该系列的“任务呼叫:黑动作”和“任务呼叫:幽灵”为例,两个游戏的游戏规则基本一致,但故事节大不相同。 前者的游戏故事是,在冷战时代,玩家扮演精英特殊部队的士兵,进入苏联国内、乌拉山、越南等冷战时代的纷争地带,深入敌人进行秘密行动,在没有援军的情况下完成所有任务。 后者的游戏故事是在未来的时间背景下,玩家扮演“幽灵小队”的成员经过劫机,终于瓦解了反派“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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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游戏的规则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思想

著作权法不是保护抽象的思想、构想、观念、理论、构想、创造性、概念、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只是保护以文字为内容、音乐、美术的各种有形方法对思想的具体表现。 关于网络游戏的规则,是没有版权法保护的思想还是独创的具体表现,学术界有争议。 有看法认为游戏规则很有独创性。 “另一方面,个人在知识背景、词汇积累、表现习性等多个方面不同,所以表现游戏规则的人也不同,表现具有独创性,另一方面,整体设计的游戏规则以一定的方法连接游戏中的各要素,这种连接方法是游戏开发者的 比较这个观点,袁博法官指出“游戏规则”和“游戏规则表现”这两个概念容易混淆。 著作权法不是保护游戏规则中包含的“规则”(所谓的游戏做法),而是只保护规则的具体表现,人们可以用多种玩法表现同一游戏的规则,规则表现有可能构成拷贝作品。 如果不参与复制表现本身的商业复制,人们就可以自由地采用游戏规则。 对此,冯晓青教授也认为游戏规则实质上是游戏的想法,是著作权法上的“思想”,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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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网络游戏规则的基础性和程序功能性的本质特征,游戏规则与游戏画面等外部具体表现不同,应该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思想,游戏规则本身在游戏操作过程的计划和设计中 以设计比较典型的操作方法和技术方案等类型的游戏规则需要很多智力投资为直接理由,认为游戏规则本身应该受版权法保护,这完全背离了版权法不保护思想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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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种区别和识别,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支持这种解体和论证。 在“暴雪娱乐对上海游易”事件中,原告暴雪企业被告游易企业在游戏“卧龙传说”游戏中大量采用、复制了“炉石传说”游戏的标志、界面、牌面、特效、文案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其他游戏要素的设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两种卡游戏中的“卡和卡组”的组合实质上是游戏规则和玩法,作为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同样,在“梦幻西游”诉“神武”事件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将游戏规则视为“思想”,介绍游戏规则的语言是思想的表现,可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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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整个网络游戏画面上保护游戏规则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独创的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法院认定多构成“以拍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 与此相对,通过"游戏连续动态图像中游戏接口"表现各个游戏系统的具体玩法的规则,或者通过"接口内直白的复制形式或连续游戏操作接口"表现,在玩家操作游戏的过程中 在游戏开发过程中通过绘制、设计游戏界面来执行游戏规则的表现,在电影制作过程中根据复制脚本制作不同镜头的脚本,与传达脚本有一定的相似性”。 因为这是游戏规则的表现方法独创的,同时在过滤有限表现和公共行业副本的情况下,应该进行著作权法的保护。 分析法院审判的逻辑,指出具体的游戏规则可以用游戏画面的方法表现,游戏画面和美术等要素也是为了更好地表现游戏规则的设计。 因此,游戏整体画面中游戏规则的特定提示方法可以构成受版权法保护的对象。 这个判决逻辑具有一定的推论性,但大问题依然没有正确区分“思想”和“对思想的外在表现”,版权法并不是所谓的“表现方法”,而是保护了将文字表现为内容、美术、音乐等的外在表现。 在网络游戏开发设计中,游戏规则相同或类似并不意味着其具体的游戏画面或美术等要素一定具有相同或类似性。 开发者可以根据相同或相似的游戏规则设计完全不同的游戏画面和美术等要素,笔者前面也指出过,实践中有很多游戏规则相似,但外在表现的具体画面有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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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根据前文的分析,网络游戏的规则没有被版权法作为思想保护。 但实际上,许多游戏企业利用先行游戏的基本规则和游戏设计开发了同类游戏,这种方法对现有游戏市场产生了很大的冲击。 即使是后游戏,基本上也可以在保存先行游戏规则的基础上追加新规则和游戏,从而使新游戏更有魅力。 对此,我国已经认定司法判例模仿别人游戏规则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限制了这种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 网络游戏公司可以使用这个策略来判断游戏规则具有版权性,而不是寻找突破版权法原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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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鹏,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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