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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辽宁抚顺按摩师刺死入室者案宣判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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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8日上午对被告人故意伤害海义的事件宣布公开判决。 被告人因海义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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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表明,去年9月18日2点7分左右,受害者吕波酒后,来到某脚治疗休闲馆拿着手机在门外敲门。 义被告是义被告在足疗休闲馆一楼足疗室的足疗床上休息,敲门被叫醒的。 吕波在店外敲门,说进店治疗脚,但海义没有开门。 吕波拉着门外上锁的门,想进店内,把折叠刀拿出来回到义归脚治疗室,在客厅门口打碎了折叠刀。 这时吕波拉着大门,通过大门扒开大门和客厅的屏风,海义持折断尖刀刺穿吕波的腹部,倒下了。 在二楼休息的丛某、王某听到声音来到一楼给120和110打电话后,用海义随120救护车将吕波送到抚顺市矿局医院,在医院内逃走,吕波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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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吕波上午2点左右,不管海义抵抗,用力拉着已经关门的足治疗室的大门,强制进入1楼的大门,海义与实施中的非法入侵相比,持刀刺伤受害者腹部一刀致死,其行为是防卫性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必须成立和支持。 吕波被告的辩护人建议说,以强制破门方法入户,是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构成非法入侵罪,海洋主义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防卫不当。 经过调查,受害者强行进入的足治疗休闲馆是经营场所,不是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行凶、杀人、强盗、强奸、绑架和其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事件时,受害者在拒绝进店接受足治疗后,强制要求开门进入足治疗室,是非法行为,但受害者没有执行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行凶、杀人、强盗、强奸、绑架等行为,受害者有凶器 海义认识到受害者是曾经去过足疗店的客户,受害者进入大厅时,海义没有面临严重的非法入侵,但拿着刀具刺伤受害者的腹部,其防卫行为不是阻止非法入侵所必需的,受害者死亡的结果 被告人在海义事件后,在亲属的劝说下自行投票,诚实供述,辩解说审判时是正当防卫,但可以承认基本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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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表示在海义当庭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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