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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转借信用卡赚利息出借人担责还欠款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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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黄辉

最近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了信用卡纠纷案件。 一个女人办理了几张信用卡后,高利转让给别人采用了。 法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认定信用卡借款由出借人自行偿还,依法让出借人杨某返还原告信用卡本金1.3万元、利息和违约金3000余元,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政法:转借信用卡赚利息出借人担责还欠款

年3月,杨某被告向原告江西银行某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在江西银行信用卡申请确认表上签字,阅览所有申请资料,充分理解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情况,明确了解,领取合同各项规定 银行经批准向杨某发行了信用卡。 但是杨某擅自把信用卡交给朋友江某录用,多次逾期。 根据证据,截至去年10月15日,杨某欠本金1.3万元,利息和违约金3000余元,双方据此起诉。 在审判中,杨某提出了与江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杨某将包括本案信用卡在内的5张信用卡借给江某采用,累计借款金额6万元,约定月收入2分。 杨某认为由此江某系信用卡借款实际上是录用人的,要求法院驳回银行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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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杨某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原告发行后,被告发行卡,双方从此形成贷款关系。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是原告江西银行的某分行和被告杨某。 偿还主体仍是贷款人杨某,银行不受贷款人江某无偿偿还能力的影响,贷款人江某是否偿还的风险实际上由贷款人杨某承担,原告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江某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但是出借人杨某可以另找法律途径向出借人江某提起民间贷款诉讼。 此外,杨某申请信用卡后,违规贷出信用卡,信用卡恶意贷出,形成不良信用卡的风险增加,杨某自己有重大过失。 原告已经按合同发行了信用卡及其货款,没有过失。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生效后,前被告都被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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