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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浴室摔伤,维权遭遇“老板”不止一个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9阅读:

本篇文章1407字,读完约4分钟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春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俞冲

客人阿亮在浴室洗澡时不小心摔倒受伤了。 他想找浴室方面的维权时,发现浴室里有多个“上司”。 客户应该对谁负责? 日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审查了此案,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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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18日,阿亮在长兴县太湖街道浴室洗澡,从浴缸出来时不小心摔倒受伤,医院诊断阿亮为左股骨近端骨折,构成了10级障碍。 但是亮自己患有左髋骨化脓性关节炎,也是亮骨折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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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想放松,但意外地受伤了,所以阿亮决定向浴室索赔。 但是,我不认为浴室的实际经营者和注册在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不一致,在维权过程中阿亮遇到了双方的“踢球”。 因此,阿亮向长兴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明确了这个浴室的营业执照尺寸是“长兴太湖某浴室”,经营者是阿强,但实际上阿贵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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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说:“地面湿了才受伤。 因为浴室没有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 阿贵说,亮患有化脓性关节炎,腿脚不便,“离开浴缸时没有自己观察是事故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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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强说,浴室已经承包给阿贵,另外,在与阿贵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赔偿责任应该由阿贵自己承担,其名下的浴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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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法官认为这个案件有三个争论的焦点。

一是如何明确本案的合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将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作为共同诉讼人。 本案中,该浴室实际由阿贵承包经营,实际经营者和登记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况下,以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浴室营业执照的登记号码为“长兴太湖某浴室”,因此本案的合格被告是长兴太湖某浴室和阿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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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浴室、阿贵之间关于安全事故赔偿的承诺是否会对客户产生法律效力?

承包协议对签订双方产生的法律效力,长兴太湖的某浴室、阿贵必须按照承包协议的约定承担权利义务。 但是合同的效力不如客户,阿亮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向两被告要求赔偿。 但是长兴太湖的某浴室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按照承包协议的约定向阿贵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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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浴室,阿贵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酒店、百货公司、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者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本案中,阿亮从浴缸出来时不小心摔倒了,两被告没有提出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阿亮作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者,浴缸边缘必须有积水、滑水的生活常识,而且患有化脓性关节炎,应该履行慎重的观察义务,本身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失,侵权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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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经过法官调解,双方一致认为,浴室赔偿阿亮各损失7000元,阿贵赔偿阿亮各损失11000元。 而且阿强表示浴室承担赔偿责任后不会向阿贵索赔。

法官警告公共支出、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大众活动的组织者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必须对他人造成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个体经营者是大众从事工商经营的普遍选择,而且名义经营、资质依据、经营转让、身份挪用现象普遍存在,个体经营者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现象也很常见。 在实践中,实际经营者应该是经营活动的受益人,直接是责任主体,但注册的经营者(尺寸)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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