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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在夫妻债务性质认定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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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宁兰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几个问题的解释(二)”对夫妻方婚前债务的性质、婚后夫妇共同债务的推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偿还责任等制定了系统化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在的婚姻法对夫妻债务制度疏于规范的缺点。 其中,第24条确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的性质和举证责任。 这些规定当时对夫妻双方的恶意贯通和离婚、财产转移、虚构债权、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持起着积极的作用。 十几年后的今天,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另一方面,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婚姻期间夫妻方和第三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夫妻方和第三者恶意设置债务,虚假设置债务, 司法解释必须与时俱进,及时修补漏洞,体现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无债配偶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维持婚姻家庭稳定的价值。

政法:在夫妻债务性质认定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关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审理适用法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确定了夫妻协议(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承担的债务,夫妻方以个人名义承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的,夫妻 本条包括两个含义:首先,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务,通常是借款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 人民法院大体上不支持债权人主张这种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 这与新的解释第二条为限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确立一方对外债务性质的标准一致,也确定了人民法院的角度和态度,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统一的标准。 其次,通过确立举证责任,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提供救济途径。 “债权人可以说明债务根据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的共同含义显示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的主张。 这包括这种债务定性的另一个标准。 也就是说,将这样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考虑债务的用途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有证据表明夫妻双方对外列举的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协议,人民法院必须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本条对举证责任作出了这样的规定,符合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通常问责分配,司法解释(2)第23条债权人对夫妻方婚前负债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时的举证责任 从表面上看,本条似乎加强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实际上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提供了司法救济之路。 总之,新说明第3条确定夫妻一方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的大致定性,同时从实际上确立三种例外情况,将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给债权人,从而相应保护其权益。

政法:在夫妻债务性质认定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2)第24条有两个缺点,即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绝对过多。 把“婚姻关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标准,只关注债务发生的时间,无视夫妻方对外债务的目的和债务用途,不考虑夫妇是否有这个协议。 二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合理。 诉讼中,否认夫妇共同债务的配偶方面负有举证责任,说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确定是个人债务,或者说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情况”。 让没有参与债务形成的未债务配偶说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对债务性质的承诺,或者债权人与配偶缔结借贷,知道双方约定实行个别财产制,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另一方面,这一条列举的两种排除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很少见到,两者使未参与债务形成的配偶一方对上述两种排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丧失公开许可。 基于合同的相对论大体在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举证”大体上,司法解释对夫妻债务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大体由借贷双方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2)第24条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双方,通过借款夫妇双方逃避借款的途径,产生新的漏洞,明显不利于夫妻中不借款一方的利益保护,客观上擅自借给债权人,以确保放贷时的风险观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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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家庭不是小事,而是关系到人们身边的利益。 家庭又是社会的缩影,与时俱进。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形势,立即由人民法院发表关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的新解释,婚后夫妻方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进行负债性质的认定,遵循日常家务代理的基本法律,同时考虑现行婚姻法第41条债务的目的 这样的规定,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推进全国民法”、“努力让人民大众在每个司法事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的体现。 我们相信新解释的实施会产生积极的诱惑效果。 另一方面,我相信诱惑夫妇的一方对外借款时,有助于充分尊重另一方配偶的意志,保障对方的知情权。 另一方面,在向债权人建立合同债务时,有利于积极履行谨慎的观察义务,诱惑其防范债务风险。 目前我的民法典正在编纂中,新解释的实施为民法婚姻家庭的系统化构建我国夫妻债务制度奠定了立法基础。

政法:在夫妻债务性质认定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作者:薛宁兰(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标题:政法:在夫妻债务性质认定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zf/2020/1218/16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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