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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江苏南通沿江巡回审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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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最近在南通市海门区三厂镇青龙港村委员会公开巡回审理2起非法捕鱼案件后,由法院一审判决,孙某被告因非法捕鱼水产品罪被判刑7个月,吉某被告因非法捕鱼水产品罪被拘留5个月 另一起案件的被告宋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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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孙某、吉某夫妇事先共谋,驾驶4次渔船在海门市长江某水域使用深水张网非法捕鱼,捕捞鲣鱼等渔获物601公斤,非法获得人民币800元。

年7月18日凌晨,两名被告人实施非法捕鱼时,被海门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没收。 根据称量,2人当天捕获了221公斤鲣鱼等渔获物。 根据江苏省海洋渔具渔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两名被告人采用的渔具是双锚有翼单囊张网。 该渔具从渔法中解释说,桩与锚效果一致,参照多翼单囊张网的管理规定。 根据农业部相关通告,从去年7月1日开始长江干流全面禁止采用有翼单囊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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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后,孙某夫妇与海门市农业农村局签订了《渔业资源损害赔偿(修复)协议》,根据专家出具的本案渔业资源损害的判断意见,以非法捕捞物的1.5倍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即投用901.5公斤鲟鱼,进行增殖放流。 孙某夫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自己认罪承认了处罚。 在案件审理中,孙某夫妇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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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违反孙某、吉某夫妇保护水产资源的法规,在长江水域使用无效工具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人利用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退出违法所得 综合两被告人在犯罪事实、情节和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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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次非法捕鱼事件中,宋某被告处于长江禁渔期,在知道电鱼是禁止采用的捕鱼法的情况下,依然于年5月17日下午,在长江海门段青龙港门水域,使用由电池、电极棒、逆变器、网络抄等构成的电捕获工具进行非法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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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宋某在其他人劝说的情况下,依然实施非法捕鱼行为,之后在阻止其他人离开现场的过程中又殴打其他人,将驾驶的摩托车、电鱼工具、渔猎物等从现场丢弃。 公安民警接到别人的通报到达现场,放出了捕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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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江流域关于调整禁渔期制度的发表(农业部发表[]1号),长江流域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到长江河口(东经122°)的长江干流江段,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点到6月30日24点。 事件发生后,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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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的法规,认为长江流域禁渔期间用无效的电捕获方法捕获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获水产品罪。 宋某事件后,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从轻处罚开始。 自己认罪承认处罚,可以依法慷慨解决。 宋某违法行为被别人发现后,不听别人的劝说,依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主观恶性大,不应该适用缓刑。 法院随后以宋某被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拘留所作了两个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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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社会自觉参与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南通法院从8月31日至9月4日与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和有关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合作开展了集中巡回审判周活动,集中审判了18起非法捕鱼刑事案件,共8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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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建兵张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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