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被告人抓捕石蛙等野生动物销售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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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偶然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近日集中判决3起非法狩猎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某某、刘某某、陈某缓刑,对3名被告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4.51万元,4.5。
法院在被告人何某、刘某、陈某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夜间照明、狩猎夹、挖洞等禁止方法和工具,在湖南省攸县、湘东区白竺乡水库冲、天子山等地区进行柑橘青蛙(俗称“石蛙”)或其中,每年4次 年3月至10月和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刘某逮捕了359只柑桔青蛙、3只长颈鹿和1只竹鼠,价值4.51万元。 从年到年,被告人陈某逮捕了472只啄木鸟胸蛙,价值4.7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未取得狩猎证的,在禁止狩猎期使用无效化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属非法狩猎罪。 三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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