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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安徽马鞍山宣判一起非法捕鱼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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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周瑞平)近日,安徽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由公益诉讼起诉人公开审理陈某非法渔业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命令被告陈某以劳务代偿办法履行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政法:安徽马鞍山宣判一起非法捕鱼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审理表明,去年8月30日12点左右,芜湖县花桥镇黄池行政村村民陈某携带柴油发电机、升压器、带电线渔网等工具在长江支流当涂县运河非法捕鱼,在执法人员现场被扣押。 粮食河水域从年6月20日到2030年12月31日是禁渔期。 年12月25日,陈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该涂县人民检察院在网上刊登公告,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限为30天。 由于公告期满,有关组织未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依然处于受损状态,检察机关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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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必须用电网捕鱼的方法非法捕鱼,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陈某被告对非法捕鱼行为负有刑事法律责任,鉴于家庭经济困难,在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表示通过提供有助于环境资源保护的劳动来弥补对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害,并得到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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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陈某的非法捕鱼行为造成了运输粮食河的渔业资源损失,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事业规范(试行)》第33条的规定进行替代性修复。 陈某被告提供环境保护劳务的职工必须相当于其环境侵权赔偿的金额,可以参照年度鞍山市职工平均日薪标准计算其替代修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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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断陈某被告应提供20天以上的环境公益劳动(每月至少10天),支付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这项劳务执行由该涂县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行政部门和芜湖县花桥镇黄池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 陈某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损害判断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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