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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重庆大足审结一起盗古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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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开庭审理盗掘古墓葬刑事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黎某、徐甲等5人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10个月的有期徒刑,赔偿古墓葬保护修复工程费用45724.9元 省级以上。

政法:重庆大足审结一起盗古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经过审理,年6月,被告人黎某和邓甲产生了盗掘古墓的想法,黎某与李甲(另案解决)取得联系,被告人徐甲、徐乙、邓乙参与,协议盗掘古墓葬和赃物分类等几个事项。 年7月23日14点左右,黎某、邓甲、徐甲、邓乙和李甲、王某等携带盗掘工具,位于预先踩踏的大脚区宝兴镇虎形村赵家河堤的赵万筵夫妇来到墓地。 李甲、王某等人盗掘墓地,黎某等人向周围看风,盗墓寻找文物的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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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徐乙开车带路,黎某、徐甲、李甲、王某、李乙等一起到达大足区龙水镇大围村的6组峦山堡古空地。 李甲、王某等人盗掘墓葬,徐甲、徐乙等人向周围望风,其墓石壁太厚,当晚无法打开古墓。 第二天晚上,徐甲等人准备了电钻等工具后,再次盗掘了山岳堡垒的古墓地,寻找文物的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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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文化遗产研究院的鉴定,两座坟墓是清代古墓葬,属于第三届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调查认定标准和文物局法认定的文物。 盗掘行为不可逆地破坏了文物主体的完整性。 赵万筵夫妇埋葬墓的修复费用为12744.9元,峦山堡古墓地的修复费用为32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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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邓甲、徐甲、徐乙、邓乙违反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的罪。 五被告人盗掘的古墓葬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重庆市文化遗产研究院制定保护修复方案,编制费用预算,五被告人必须赔偿这笔替代修复费用。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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