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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重庆一未成年人诉共同盗窃者承担事故赔偿被驳回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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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报道,3名同学乘坐未成年人驾驶的共同盗窃的无牌普通二轮车,因操作失误与停在对面车道上的大型卡车相撞,自己受伤。 总之,摩托车是共同盗窃,其他共同盗窃者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后将其他共同盗窃者告上法院,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日前,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查了这起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其中一项诉讼请求。 任一方不服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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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任某及徐某、张某、朱某、廖某均为某镇中学学生。 年1月16日放学后,某和徐某、张某一起去偷车。 在学校门口,遇见朱某、廖某,说有一辆摩托车送他们回家,朱某、廖某和某一起去了中学对面的居民楼外。 某和徐某、张某一起进同居民楼小巷偷了车,但碰巧遇见了张某的母亲。 张某被母亲叫回来了。 其中一个和徐某暂时离开后,又折回,在小巷的无牌处偷了不在家的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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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21点,某司机偷的摩托车上搭载了徐某、廖某、朱某,因操作失误与对面车道的大型卡车相撞,某、徐某、廖某受伤住院。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何一方在这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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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徐某、张某等人一起偷摩托车,构成共同盗窃,共同盗窃者认为对盗窃车辆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将徐某、廖某、朱某、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告上法庭,承担其中任7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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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之一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遭受了相应的损失,但盗窃别人摩托车的行为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被偷的摩托车由原告的一辆驾驶控制,一辆是该车的实际运行统治者,如果在驾驶该车期间操作失误引起交通事故,必须承担其事故责任。 法院随后驳回了其中一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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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不服判决上诉。 重庆四中院审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强盗或者抢劫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者、强盗或者抢劫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任何合作者与他人盗窃车辆,自行驾驶盗窃车辆引起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其责任完全在自己身上,另外,因任何系统损害的终局责任承担者,造成任何自己损害的, 其中一种本质上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逃避行为,另外因自己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引起自己的损害,不享受权利主体利益的正当性,也不享有要求其他民事主体不是一定行为或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损害是法律 据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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