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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浙江安吉法院运用居住权化解祖孙房产纠纷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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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报报道(记者余建华通讯员蒒彬唐邦司乐)拆迁配置的唯一住宅是以儿子、媳妇的名义登记的。 一年后,儿子和媳妇离婚,以不可撤销的方式送给未成年孙女。 如果离婚浪潮威胁到古稀老人的居住权益,法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最近,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用民法新追加的居住权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在2021年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时,约定一起登记老人的居住权,妥善解决涉及祖先争夺孙子不动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政法:浙江安吉法院运用居住权化解祖孙房产纠纷

年5月,王老伯将拆迁安置的唯一住宅登记为儿子王东和媳妇赵倩的名义,房子一直由王老伯和老伴实际居住。

时隔一年,王东与赵倩离婚,结婚约定女王小东与母亲赵倩生活,以不可撤销的方式赠与当时14岁的王小东,王小东18岁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年6月,王小东将父亲王东和母亲赵倩两人告上法院,请求协助处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在事件调解过程中,赵倩说女儿王小东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是遵循父母离婚时的约定,不打算影响二老的生活。 王老伯也说:“家里给了孙女启典之义,这一点没有异议。 我担心的是改成孙女的名义后,赵谦不让孙女住房子……”房子的所有权利变更就像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威胁王老伯夫妇的居住权益和三代人的亲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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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的居住权益显然是解决此案的关键,承包法官理解各自的愿望后,建议将房子变更登记为王小东名,在法律上保障王老伯夫妇的居住权。 双方当事人最终进行了“王东、赵倩于2021年3月31日前与王小东合作办理上述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王小东在王老伯夫妇生前住在上述房屋,进行产权转移登记的同时一起登记王老伯夫妇的居住权”的调整 对此,各方欣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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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的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全部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的占有、采用的权利。 居留权首先是为了赡养、养育、扶助等生活需要而设立的,其根本目的是处理保留的家人和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保障弱势群体实现“居所”。 在本案中,不动产原系的王老伯赠与了后辈的财产,目的是在确保自己经常居住的基础上,将所有的权利移交给自己的儿子。 而且,儿子王东的赠与行为发生后,王老伯的居住权益面临着可能被侵害的困境,以前自己拆迁得到的安置房也是唯一的住宅,现在自己和老伴可能无权居住。 王东和赵倩离婚后,王小东和母亲赵倩一起生活,有了别的地址。 如果王老伯夫妇被要求强制搬家,这显然违背了孝悌的正义,王东不利于两个老人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在调解协议中确定当事人约定在民法实施后进行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并为有关权利人登记设立居住权。 一方面不违背实际居住者的意愿保障原告对房子的一切权利,另一方面保障两个老人的居住权益,养活和居住了两个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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