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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四川高院宣判一涉毒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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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报报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就王涛等故意伤害、贩卖毒品、强迫他人吸毒、收容他人毒品的事件进行了公开判决。 判处王涛死刑,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另外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王树江担任审判长,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冯键出庭履行职务。

政法:四川高院宣判一涉毒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法院从年11月末到年1月,以王涛为主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强制毒品等方法,将未成年人兄弟安某甲、安某乙作为犯罪工具进行控制,长时间实施毒品销售、他人吸毒等违法活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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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经过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涛、龙诚、米小华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死亡,其行为都要故意构成伤害罪,严重挑战社会公德的底线,依法严惩。 王涛、米小华、龙诚和原审被告王湘耀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事件后,民警从王涛的车上没收海洛因25.29克、甲基苯丙胺0.23克,贩毒数量也必须计入 王涛,米小华给别人吸毒和注射,其行为都构成了给别人吸毒的罪。 王涛强迫别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强迫别人吸毒的罪。

政法:四川高院宣判一涉毒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王涛系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必须服从集团犯下的所有犯罪处罚。 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王涛、龙诚直接对受害者安某甲实施殴打,都是主犯,但龙诚的地位、作用相对较小,米小华是从犯,必须对米小华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王涛购买毒品雇佣龙诚、王湘耀贩卖毒品,是主犯,米小华保管毒品,龙诚、王湘耀雇佣贩卖毒品,三个人平均从犯,对从犯依法不减轻或处罚 在收容别人毒品犯共同犯罪中,吸毒的地方是王涛的租赁,王涛是主犯,米小华是从犯,对米小华要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王涛利用未成年人销售毒品,让未成年人吸毒,必须依法受到重罚。 王涛可以自动宣布事件,如实供述贩毒犯罪事实,自首,依法受到轻微处罚。 龙诚受审后,可以如实供述,依法受到轻微处罚。 王湘耀回国后,可以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受到广泛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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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上诉人王涛犯故意伤害罪、贩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对他人吸毒罪等,数罪处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上诉人米小华故意犯伤害罪,贩卖毒品罪,拘留他人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款2.5万元。 人龙诚被告故意伤害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款一万元。 王湘耀被告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款8000元。 随着案件移送违禁品、犯罪工具、违法所得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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