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因过站要求公交车司机停车未果抢夺方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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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法院日前宣布了以危险做法威胁公共安全的罪案。 被告人周某明犯以危险的做法犯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4年。
年4月6日11点左右,周姓明被告乘坐牌照号码湘c12137d的9路公共汽车,公共汽车行驶到320国道湘潭市雨湖区姜疏镇泉塘子梅花路线时,由于过站公共汽车司机王姓良停车失败,抢走了行驶中的公共汽车方向盘两次,车
据法院审理,被告人周某明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中抢方向盘,妨碍安全驾驶,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的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犯罪时年满75岁,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归案后,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受到轻微的处罚。 判决后,被告人在法庭上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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