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34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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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5月18日,记者周斌刘子阳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出通知,宣布自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天346.75元。
当天,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各级检察机关决定国家赔偿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每天以346.75元计算。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每天的赔偿金根据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统计局于年5月15日宣布,年全国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为90501元,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从年5月18日开始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各级人民检察院从5月18日开始执行这天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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