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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扎紧制度“篱笆”防止检察官被“围猎”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0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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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络新闻记者周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定罪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依法定罪适用广泛的制度“篱笆”。

与其处理认罪处罚的案件,不如扩大检察官的权力,增加与案件相关人员的接触,“狩猎”的情况,“方法”是检察官如何接触案件当事人,及时报告案件中特殊情况的情况,量刑提案的提出,调整后的解决方法。

政法:​扎紧制度“篱笆”防止检察官被“围猎”

根据“方法”的要求,检察官依法履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受害者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等各项法定职责,确保依法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罪名进行处罚的自主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辩护人、受害者及诉讼代理人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检察官通常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单位接待。 确实有必要以特殊正当的理由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待的,必须办理批准手续,得到批准后才能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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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范检察官量刑提案的裁量权方面,《方法》确定检察官必须充分听取意见,开展辩护协议,依法在权限范围内明确应向法庭提交的量刑提案。 检察官必须提出量刑建议,平衡对与审判机关相同类型、情节相当的案件的惩罚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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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公诉后,出现新量刑情节的检察官可以区别情况进行调整。 嫌疑犯犯罪较轻,认罪承认处罚的,检察官要求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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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规定处理认罪处罚的案件,案件解决结果出现时,可能与同类案件或相关案件的解决结果发生冲突。 案件解决和监察机关、搜查机关、法院有重大意见分歧等10种案件情况的,案件检察官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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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方法”,对受害者不了解、不同意来自广泛的解决。 有必要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向社会公开。 当事人多次参与信访,社会矛盾尚未解决等5种未承认逮捕、不起诉罪认识处罚可以从广泛的案件中进行公开听证。 承认公开听证罪认识处罚案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人听取人民监督人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和破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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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还规定,领导干部必须介入司法活动,着手具体案件解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听取案件,司法人员非法执行交际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认真追究说明责任 检察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处理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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