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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严防执纪执法“灯下黑”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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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长

最近,有报道称许多执行者盗用有关人员的财务事件,成为舆论的热点。 其中,有些不返还基层事务民警的私用被扣押的当事人的手机,也有纪委监察委员会的员工、事务民警利用职务方便,谎报被调查当事人的身份,盗用其资金。 关于事件的解决结果,有被给予党纪律处分的,有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也有因盗窃罪正在立案调查中的。

普法:严防执纪执法“灯下黑”

无论是纪检监察官的执法纪调查还是公安人员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本质上都是为了维持党纪国法的认真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灯下黑”不仅影响涉案当事人心中的公共说服力,而且损害了机关和集团的形象。 最近,这种事情层出不穷,与舆论的焦点效应有关。 但是,也可以看到相关部门立即介入调查,以鲜明的态度清除了害群之马。 但是,在亡羊补牢、防微杜渐增的基础上,各级执行纪律执法部门仍应保持警惕,尽快调查制度不完善,不给少数人可乘之机。

普法:严防执纪执法“灯下黑”

相继的执法官员“灯下黑”,当然被追究,但相应事件的规定去了哪里? 纪检监督依照纪实业规则的规定,没收、扣押(暂时扣押、存档)、冻结、移交涉案财物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查手续。 “设立专用账户、专业场所,指定专家保管涉案财物,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定期结算核实”。 公安部还要强调公安机关代行相关人员财物保管的几项规定,指定事务民警以外的人员为财物管理者,负责相关人员财物的保管、交付、归还等业务。 严禁探员亲自保管相关人员的财物。

普法:严防执纪执法“灯下黑”

上述相关案件当然是个人的,之所以置于当时的事件形式之下,这些人之所以成功,是因为最大可能性的说明,相关规定没有被严格执行。 如果按照程序扣押、归档,指定的负责人保管着当事人的财产,请想想为什么会“职务方便”。 如果承认相关部门不能执行的话,就会知道追究的不仅仅是强奸犯科的人,还应该追踪相应的监管者。 如果有关部门认为规定制度完善了,只能说这样的规定有漏洞,应该尽快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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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是办事员的素质。 湖南新晃“操场埋葬尸体事件”纪委监察委员会事务人员在利用职务容易窃取有关人员资金的事件中,这个人员的首要动机是“为了返还个人债务和网络赌博等支出”。 另外,在别的“盗窃事件事件的民警盗窃嫌疑人的资金”事件中,该民警的目的也是“偿还赌债”。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治意识淡薄并不是使这些人处于危险之中,而是行为的不完备使党纪国法的制约得以突破。 对此,不能防止执法的“灯下黑”,加强“打铁本身就很硬”,以恒执法团队的素质建设,防止哪个“漏号”的人进入执法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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