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防止在保障人权基础上滥用
本篇文章330字,读完约1分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在《法治研究》年第六期发表了题为《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的立法思考和建议》的复印件。
为了保障监察委员会作为综合行政监察机构和转隶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功能的专门部门反腐败功能的机构比较有效地履行职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调查中允许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措施兼具行政监察机关的“双手”和检察机关搜查腐败防止指定、监视居住的特质。 习大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以留置取代“两规则”措施。 留置措施要考虑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措施的特点,确定其适用条件、范围、实施程序和规则等问题。 此外,必须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和救济程序,以便留置措施在保障人权方面逐一发挥调查所需的功能,防止滥用。
标题:普法:防止在保障人权基础上滥用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5/19099.html
上一篇:普法:应一再农村土地集体全部
下一篇:普法:政权和平交替的制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