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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以案说法:一房二卖,被判“退一赔一”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本篇文章1530字,读完约4分钟

法制网络新闻记者梁平妮近年来面对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房价持续上涨的好处诱惑,总是有些开发商心烦意乱,由此引起的违约现象也与日俱增。 最近,住在青岛市黄岛区的李某遇到了烦恼,自己买的房子实际上被“一房二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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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李某与某运营商企业签订了预约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双方约定李某在年1月31日前一次不重复支付房款480万元,某运营商企业在年6月30日前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网上签字,如果某运营商企业没有在约定的日期进行网上签字,则对李某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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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定付房费,只有等开发商办理网签手续,才能有自己的梦想之家。 李某屈指可数,终于等到双方约定的网签日期,但迟迟没有收到某运营商企业的消息。 李某一再催促,某运营商企业还没有协助办理手续。 这时的李某有疑问。 自己买的房子有问题吗? 李某立即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发现这所房子已经在网上签字,户主是某投资管理企业。 原来,一家运营商企业去年2月与某投资管理企业签订了该房屋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以375万元卖给该企业,进行了网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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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了半年的房子,是别人的。 令人生气的李某很快找到了某运营商企业,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和利息,赔偿违约金480万元,被拒绝。 经过多次协商,李某把某运营商企业告上了黄岛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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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一家运营商企业承认已经处理了某投资管理企业和网签的几个事项,虽然表示要继续履行与李某的合同,但由于资金周转困难,需要花费时间进行协调。 另外,一家运营商企业认为,与李某签订的合同尚未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合同约定,李某要求赔偿480万元的金额,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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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明确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预约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李某已经按照预约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被告所在的运营商企业也必须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被告所在的运营商企业隐瞒了原告李某先把房子卖给别人进行网上签字的事实,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法律有依据。 尽管合同约定,被告在约定日期之前没有网上签字的情况下,除了返还所有房间的费用以外,以10%支付赔偿违约金。 但是被告故意隐瞒事实,知道不能按协议履行,必须与原告签订合同,要求原告李某支付大额购买费用,对被告所在运营商企业的不诚实行为进行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李某和被告某置业有限企业签订的预约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被告某置业有限企业返还原告李某购买价款480万元和利息,赔偿原告李某4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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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包法官说,一家两家的销售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不仅违反了社会的可靠性,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房屋卖方出售每家两家时,除返还已支付的房费、利息外,购买者有权要求赔偿已支付房费的两倍以下。 在这里警告卖家,一定要诚实地履行履约。 另外,警告购买者在购买时尽量多了解开发者和房子的状况,防止陷入“1房间2销售”的陷阱,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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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延迟履行债务,或者由有其他违约行为而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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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且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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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卖方签订商品房买卖,根据以下情形之一合同无效或被解除的,买方需要返还支付的购买价款和利息,赔偿损失 可以让卖方承担支付的购买费用两倍以下的赔偿责任: (1) (2)故意隐瞒出售的房屋有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出售的房屋卖给了第三者,或者为了拆迁补偿而设置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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