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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读:林草局印发《立法从业规定》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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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立法事业规定》的通知

林弁发〔〕88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机构、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了进一步规范林草立法事业,保证立法质量,我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修改了《国家林业局立法事业规定》(林策发〔2009〕83号),形成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立法事业规定》(见附件),现在正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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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通知这里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立法事业规定

林业和草原局

年9月29日

附属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立法事业规定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林业和草原立法事业,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申报条例》,结合林业和草原立法事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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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规定所称林业和草原立法事业,包括林业和草原年度立法事业计划的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起草、审查、提出、解释、修订、废除、翻译和编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协调,以及其他与林业和草原立法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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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业和草原立法事业必须再次进行党的指导,指导大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策略,为实现林草事业的优质快速发展,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法治的引领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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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业和草原立法事业必须重复人民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科学合理地规定各种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

5 .林业和草原立法业必须多次统筹兼顾,以基本、紧迫、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为立法要点,加快林业和草原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6 .林业和草原立法事业必须反复法制统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大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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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林业和草原立法事业必须多次实事求是,必须遵循林草事业的迅速发展规律,按照法律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制定可行的法律制度。

8 .林业和草原立法工作必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9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法治事业机构(以下简称“法治事业机构”)负责林业和草原立法事业的组织、调整。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其他机关(以下简称“其他机关”)在职务范围内与法治事业单位合作开展相关立法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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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事业计划

10 .法治事业机构组织编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年度立法事业计划,由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文件发行。

其他机构应当在主管业务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年度立法项目的建议。 法治工作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计划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及林业和草原改革和迅速发展的需要,区别轻重缓急,申请纳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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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立法事业计划中的立法项目。 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11 .立法项目的提案应该包括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依据、处理的第一个问题、要设立的第一制度和措施、完成起草的时间、事业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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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列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年度立法事业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1段、2段和3段三类。

一个项目是指立法条件基本成熟,各方意见协调,年度内可以要求局务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

第二段的项目是立法条件还不成熟,急需就业,年度内要求局务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

第三段项目是指立法条件尚未成熟,需要进一步调查、论证的立法项目。

13 .没有列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年度立法事业计划的立法项目几乎不在年度内审查。 但是属于林业和草原改革和快速发展紧迫的立法项目,其他机构在征得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必须向法治事业机构提出调整建议,法治事业机构必须按照程序报告局长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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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法治事业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年度立法事业计划的实施情况。 对于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提出改进建议。 必要时,必须向局里的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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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由法治事业机构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年度立法事业计划和起草事业的进展情况提出,由报告局领导批准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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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草

16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机构负责组织的起草。 起草单位有争议的,由法治事业单位协调明确。 不能协调的是,新闻局的领导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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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时,必须成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首要职责是研究决策的起草思路和第一大体。 研究处理起草过程中的要点、难点问题。 指导起草小组的工作。

18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时,起草机关应当设立起草小组。

起草小组的首要职责是组织进行立法调查研究。 从事草拟国内外立法资料的条文、证明书、有关资料的其他立法相关工作。

19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征求局内有关机构、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起草机构和附属机构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 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机关应当在提交审查时证明情况和理由。 根据情况,还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家和有关机构等进行论证,听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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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时,起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以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21 .起草机关必须根据征求意见和协议的情况,编纂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提交审阅。

22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审查的文案影响重大制度调整、公共利益及大众切身利益或国内外可能产生较大舆论影响的,起草部门在起草阶段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风险判断 另外,可以委托第三者进行风险判断,根据风险判断结果制定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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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律、行政法规发送审查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起草机关必须向法治从事机关提交审查。

部门规章发送审阅,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起草单位提交法治事业单位审查。

24 .起草机关提出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提交审查的,必须提交提交审查的证明书和其他相关资料。

发送审阅的证明书必须证明立法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采纳情况等。

其他相关资料主要包括总结意见、听证会和论证会笔录、调查报告、风险判断和应对计划、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等。 必要时必须提供征求意见的原件。

四、审查和申请

25 .法治从事机构负责统一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审查。

法治事业单位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严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部署

(二)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协调,进行联系。

(三)存在的问题是否需要立法处理

(四)是否正确解决有关机构、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

(五)是否满足立法技术的要求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复印件。

26 .申请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发送审查,未经领导小组同意,起草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资料不完整的,法治商家应当要求补充有关手续、补充有关资料、返还起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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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提交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必须提交审查,法治从事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组织可以召开意见听取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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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法治从事机构可以委托科研大学、专家课题研究的形式论证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起草过程中涉及的第一个问题。

29 .除国家秘密或不应当公开外,提交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审查,由法治事业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要求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必须在30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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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可能引起舆论风险的情况下,法治从事机关必须根据起草机关的风险应对方案,尽早研究判决,委托局领导审查。 公开征求意见可能引起较大的舆论风险的,法治从事机构必须征得局里领导的同意,按照程序报告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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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反馈的评级改意见由法治商与起草机构合作讨论,提出录用或不录用的意见及其理由。

31 .未录用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评级改意见,由法治事业机构与起草机关协调,根据协调结果提出解决意见,委托局领导审定。

对于未采用的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构提出的评级改意见,由法治事业单位组织协调,或与起草机构合作提出解决意见。

32 .经审查发现提交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审查规定的主要制度尚未成熟或调整后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仍有重大差异的,提交法律、行政法规审查,由法治工作者解决意见 审查部门规章,法治事业单位提出解决意见,报告局领导同意后,返回起草单位重新考虑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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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治从事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协议的情况,审查和修订与起草机构合作提交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审查和证书。

34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审查提出应经局领导同意后,提请局务会议审议。

35 .局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发送审查时,由法治商进行审查证明。

起草机关可以补充证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审查中的具体问题。

36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发行审查在局务会议上审议后,法治从事机关和起草机关根据审议决定,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发行审查,局长发行后,按程序提交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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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发行审查失败,要求进一步修订的,由法治商和起草机关根据审议意见继续研究修订,条件成熟后再次向局务会议报告或者中止该立法项目的审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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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审查提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的审查期间,法治从事机关组织其他有关机构根据要求,提供有关立法背景资料,协助调查研究和与有关部门协调等工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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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被委托起草法律草案,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征求意见的处理和协调

40 .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送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由法治业者处理《法律、法规、规则意见听取表》,由统一组织征求其他有关机构的意见。

41 .其他有关机构在收到《关于法律、法规、规则征求意见的文件》后,立即对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和规则进行研究,提出书面意见,证明第一理由和依据,由公司负责人签字后发给法治事业单位 超过规定时限没有回答或者没有得到本公司负责人的签名的,视为没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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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法治事业机构负责总结、研究和协调其他有关机构提出的书面意见,必须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文件、局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回答。

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涉及林业和草原管理体制、职能职责等重大问题的,法治事业机构应当在局领导上签字。 在成为签证局领导人之前,必须在其他有关机构签字。 其他有关机构对法治从事机关起草的回答意见有分歧不签字的,法治从事机关应当在签名报告中证明情况,委托报告局指导审定。 基本上通过其他有关机构意见的,可以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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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法律工委、司法部、有关部门等主办的立法部门协调会议,由其他有关机构和法治从事机构参加。 其他有关机构负责证明关于其主管业务范围的评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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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法律工委、司法部、有关部门等应当主办与立法几个事项无关的部门协调会议,法治从事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其他有关机构派人员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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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其他有关机构应当代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参加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编纂的会议后,立即向法治事业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涉及林业和草原管理体制、职能职责等重大问题的,必须在局领导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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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司法部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讨论的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法治事业机构组织其他有关机构提出讨论意见,由报告局指导审定。

司法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协商一致的,讨论时不得再次提出不同的意见。

六、解释和撰改废

46 .法律、行政法规条的文案体需要进一步确定或补充规定的,属于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由法治事业单位与其他有关机构提出意见,由新闻局领导颁发后,委托制定机关说明。

47 .在行政业务中具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问题的,属于业务解释。

事业说明由法治事业单位与其他有关机构提出意见,由新闻局领导发行后发表说明。

涉及重大问题的,法治事业机构应当与其他有关机构提出意见,由报告局领导颁发后,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司法部提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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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治事业机构制定部门规章解释方案,按照程序委托审查。

(一)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决定进一步具体含义的

(二)部门规章制定后发生新情况的,需要决定适用依据的。

部门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49 .对属于行政业务的具体应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问题的咨询,由法治事业机构与其他有关机构研究,大致以局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回答。 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局领导签发后,必须以局文件的形式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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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修改手续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51 .法治事业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立即组织其他有关机构整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根据整理结果提出改废建议。

七、翻译、汇编

52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英语送达审查由法治业者组织翻译,负责提交审查。

53 .法治事业机构必须按照《法规编辑出版管理规定》,总结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八、主要立法技术规范

54 .法律的名称为“法”。

国务院发表的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称为“条例”,也称为“规定”、“方法”等。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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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的名称是“规定”或“方法”。 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某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称为“规定”。 比较具体地规定某行政管理关系,称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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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不得称为《法》、《条例》。

55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根据复印件的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金、项、目的。 章、节、条的编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现,如“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 金没有编号,项的编号在中文数字上加上括号按顺序记述,例如“(1)”; 目的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记述,例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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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可以在“章”中设置“篇”。

部门规章通常不分章、节,文案多而杂的除外。

56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常必须规定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调整)范围、主管机关、主要复印件、法律责任或处罚方法、名词的定义(定义)、施行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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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必须确定结构严密、逻辑严密、条文具体、用语正确简洁、可操作。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不得采用口号式用语,不得采用形容词、修饰语。

58 .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必须采用固定化、标准化的句式和措辞。 例如,必须采用“可”、“应该”、“或”、“如果”、“服从”这样的双音节结构词,不要使用“可”、“应该”、“或”、“应该”、“应该”这样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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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部门规章规定的一些事项属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命令。

部门规章规定的一些事项必须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职权职责范围内,不能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权和责任。

60 .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一些事项和行政强制措施。

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具体规定。 没有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中,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按照程序向国务院报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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