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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读:农村宅基地采用权,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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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记者观察到自然资源部商业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对《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了答复。 关于该提案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采用权登记问题”,农民宅基地采用权可以依法由城市户口的孩子继承,进行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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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被继承人继承,根据房地一体,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采用权,农村宅基地不得单独继承。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城市居民)在房屋占用住宅用地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可靠的权利登记,在不动产登记册和证书附录栏中写道“该权利人是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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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回答了“关于不动产共享登记”等。 他回答说,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少数份额下不合作进行登记的问题是执行层面的问题,加强监督指导,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王琴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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