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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读:既要惩治有偿删帖也要规制恶意差评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10阅读:

本篇文章908字,读完约2分钟

最近,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以网络“水军”的形式解决了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违法犯罪案件。 据悉,该犯罪组织通过有偿删除网络获利近300万元,涉及10余省。 现在有三人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这也是近年来全国这类事件中逮捕者最多、生态链最完善、固定证据最完善的例子之一( 9月24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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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电子商务评价制度的公平和正义,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有偿删改的违法犯罪分子,不仅有利于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电子商务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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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现实中有些劣等评价没有达到客观的真相,也出现了职业的劣等评价者,将恶意的劣等评价渗透到各类网购平台中,达到敲诈和压迫同行竞争对手的目的。 在一点的汽车论坛上,企业品牌之间有时会通过恶意评价进行相互攻击,很多想从论坛中得到实际车的感觉的网民大声说“不知道该相信谁”。 这种状况的存在侵犯了客户和商家的利益,损害了公平的交易秩序,发展成了电子商务肌体的“恶性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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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关于恶意的劣等评,法律有惩罚的手段。 根据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对符合犯罪构成的不法分子,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合并或单处罚款”,甚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合并罚款”等。 侵权责任法也确定了网络顾客、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互联网顾客利用互联网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有权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解除链接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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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部门利用法律武器惩罚了很多违法犯罪分子,但法律法规中存在天然的“短板”,因此为恶意的劣等评价提供了恶行空间。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不得删除顾客在该平台内销售的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评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方法也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删除顾客的不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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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客户的评论完美表现,评价系统更客观,但即使职业评委恶意评价,也不能在认识后删除。 这违背了不法分子的意图。 因此,建议在电子商务法中增设恶意评价条款。 确定定义什么是恶意评价,对什么样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标准。 这样不仅可以维持电子商务的评价制度,还可以删除恶意的劣等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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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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