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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读:交通肇事弃车离开逃逸行为加重刑责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9阅读:

本篇文章906字,读完约2分钟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梁平尼通讯员吕秀丽朱晓

伤害了人,打了120号急救后,发现受害者死亡,驾驶执照被吊销了,为了解决,弃车逃走了。 最近,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检察院处理了交通事故事件,事故司机王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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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王某开车到青岛市即墨区蓝村医院门口时,把男人撞在地上。 王某发现撞到人就马上下车看看,马上打120号急救电话。 隔壁蓝村医院的医生马上来到现场,接受检查发现发生冲突的男性死亡了。 这时,得知撞到人的王某妻子也开车赶到了现场。 王某把自己的手机交给了妻子,离开了现场。 王某因毒药驾驶被吊销驾驶执照,害怕被法律追究,弃车逃离事故现场,躲藏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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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妻子后来接到警察给王某的电话,让王某自首。 第二天早上,感到不安的王某联系了妻子,在妻子的劝说下投票给了公安机关。 投票后,向受害者的家属赔偿,得到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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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王某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逃跑,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个投票案是自首,自己认罪,和受害者家属了解,所以适当从轻处罚,可以对法院判处徒刑3年。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的意见,因交通事故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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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

检察官说,《交通事故解决程序规定》第74条的规定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了避免追究法律,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 也就是说,无论是驾驶车辆逃跑,还是将车辆留在现场逃跑,行为者在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情况下,都要逃避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罪是过失犯罪,通常是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如果交通事故逃跑或有其他特别的坏情况,则为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逃跑导致人死亡,则为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王某弃车隐瞒了一夜的行为,直接将法定刑从3年以下提升到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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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警告说,交通事故的逃跑是违法犯罪行为,肇事者也通过逃跑行为加重刑事责任。 另外,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后,保险企业在商业责任限度内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向受害者赔偿后,保险企业可以向逃跑者索赔。 作为驾驶员,要加强交通法规的意识,遇到交通事故,理性应对,不要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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