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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最高法再发保险法司法解释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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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赵春艳)年11月26日,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几个问题的解释(3)”(以下简称解释3 )。 《说明3》重点处理《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适用中存在的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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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审判长刘竹梅表示,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繁荣迅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加。 根据司法统计数据,2009年全国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为41752起,年前10个月的案件数为91555起。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称《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章所占比例较轻,相关规定大体上不能满足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和保险审判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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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经过三次撰改,2009年和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与《保险法》进行了两项司法解释。 随着人们重视人身和健康,更多的人加入了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也在增加。 “说明3”对金融客户的合法权益保护,对保险业和金融业健康的迅速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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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3》共26条,第一份复印件包括确定人身保险好处的自主审查,大体上防止道德风险。 细化死亡保险的相关规定,鼓励保险交易。 确定体检和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维持诚实信用。 确定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维持合同效力。 规范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规范保护受益人受益权的医疗保险风格条款,维持等价平衡等6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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