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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吴松:新刑诉法实施后反贪从业新情况初探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16阅读:

本篇文章6160字,读完约15分钟

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 这次刑法修改在完全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搜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及特别程序等7个方面作了很大的改变。 修正案全文共110条,修改率超过总条文的50%,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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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刑事诉讼法在新增加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指导思想下,在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的同时,对检察机关的规范行使法律监督权和自我监督制约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拟结合新刑法在强制措施、辩护制度、证据制度等方面的新规定,就检察机关开展自我探测事业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浅谈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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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贪婪部门必须面对新的规定

1、辩护制度。 第一,律师介入的时间大大提前,权限和地位明显改善。 新刑法规定了嫌疑犯从最初被搜查机关审问的那天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嫌疑犯委托的辩护人和聘请的律师在搜查阶段的地位和权限大不相同。 受雇的律师只能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起诉和控告,代理保证审查的申请。 辩护律师除了拥有上述权限外,还可以向搜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和案件的关系情况,并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起点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搜查阶段,辩护律师从案件一开始就让嫌疑人全面掌握案件情况,掌握整个案件的动态,大幅度增强辩护力,提高了搜查部门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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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律师自由会见嫌疑犯。 新刑法要求律师保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说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拘留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必须立即安排会见,最晚不得超过48小时,新规定对旧刑法 这样,辩护人可以说在与拘留中的嫌疑犯见面方面没有障碍,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搜查难度增加了。 拘留中的嫌疑犯来律师的目的是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心理学上分解,辩护律师的到来缓解了审判的压力,进而增强了拘留中嫌疑犯的心理气氛,增强了其对抗的意志性,助长了其幸运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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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不被拦截时的无障碍会见。 新刑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旧刑法规定律师会见拘留中的犯罪嫌疑人,搜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派遣人员。 派遣旧刑法规定的人员事实上是实践中的搜查部门一定要听的依据。 搜查部门监听律师会见拘留中的嫌疑犯时的对话,会冲击嫌疑犯,不能随便翻案件,律师也不能完全用自己的方法和嫌疑犯对话。 因为律师必须经常考虑与搜查部门的长时间合作。 根据撰改的刑法,这种情况完全消失了。 结果,辩护人和嫌疑犯可以创造独立的会见空间,不被监听,两个人可以坦率地说话,嫌疑犯在心理上放松,表达自由,辩护人充分听到自己想知道的案件副本。 这种状况最大限度地维持了嫌疑犯和律师的权益,但相应地嫌疑犯供述的风险也提高了。 嫌疑犯因为自保的动机认为在没有搜查机关的比较有效的压力下找到了救命稻草,所以很容易推翻以前去搜查部门的有罪供述,搜查的难度也大幅度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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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据制度。 第一,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不得让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 嫌疑犯的供述作为法定证据的种类之一,在职务犯罪搜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贿赂犯罪中,没有嫌疑犯的供述,不能确定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应该忠实地回答搜查员的问题,但诚实地供述自己犯罪的人可以从大范围内解决。 但是,在实践中,嫌疑犯很少诚实回答,很少诚实供词,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拒绝回答,如果有这个新规定,嫌疑犯完全可以根据这个规定拒绝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搜查部门可能会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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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必须排除因酷刑酷刑等不法行为收集的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暴力、威胁等不法行为收集的证人的证词、受害者的陈述。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进行修正或者合理解释,不能修正或者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这种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刑法对侦查部门的规范执法在取证能力、过程意识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搜查部门不仅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还收集证据证明自己搜查行为的合法性,取得证据的合法性,保护搜查活动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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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制措施。 新刑法加强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更符合侦查业规则,有利于开展侦查业。 第一,完全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最优先逮捕的代替措施,严格了适用范围。 规定了指定住所监视居住。 特别是对严重的贿赂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妨碍搜查的,也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在指定的住所执行,但不得在拘留所、专门的事务所场所执行。 第二,进一步进行完全调用、拘留措施。 对案件特别重大、多而杂的案件,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留的持续时间可以延长到24小时。 职务犯罪事件,特别是贿赂事件没有留下现场,物证极少,搜查手段严重不足,因此起草前的初期检查阶段可以获得的证据非常有限。 因为这个供词非常重要。 嫌疑犯认罪的心理经过抵抗、尝试、摇晃、说明等几个阶段,从最初的抵抗到说出犯罪事实,经过激烈的内心斗争通常不能在12小时内完成这样的心理变化。 与重大、复杂的案件相比,新刑法在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情况下,将传唤、拘留的时间延长到24小时,更有利于开展搜查工作,更符合搜查工作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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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搜查措施。 新刑法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对立案后利用严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及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贪污案件具有不留下案发现场、难以发现、难以调查取证、难以固定证据等优点,嫌疑犯容易利用各种关系建立证据、破坏证据、妨碍搜查、反搜查活动,多个一对一犯罪受贿 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包括秘密录音、秘密照片、监听、邮件检查等技术侦查措施在侦查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先进的技术侦查措施和手段的应用,比较有效地增加了侦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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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刑法对反贪事业的影响

新刑法对反贪婪侦查工作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带来了新的快速发展机会,第一体现在以下方面。

1、侦察难度增加。 随着辩护制度的修改,我们面对搜查的不仅是犯罪嫌疑人,律师也增加了。 有些律师此时为嫌疑犯制定计划,应对搜查,帮助嫌疑犯摆脱罪恶。 律师根据嫌疑犯的供述,从嫌疑犯、犯罪构成要件、处罚规定、强制自证罪的运用等多方面向嫌疑犯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指出笔录中的不利供述和辩解,可以如何提出供述和辩解的意见。 搜查机关很难实现得到嫌疑犯供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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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证抵抗加大。 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进行。 律师有权到检察机关去阅卷,掌握搜查过程和所有证据,但检察机关无权在起诉前掌握律师掌握的证据情况。 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可能随时变化,证人对侦查部门和律师各说一套,言辞证据可能有歧义,这可能形成证明犯罪成立和否定犯罪并存的局面,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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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运气心理普遍存在。 嫌疑犯可以充分利用不得自行证实罪行的规定,对有关犯罪的所有问题拒绝回答,逃避法律制裁。 这对贪污犯罪的影响并不大,但对贿赂犯罪的影响非常大。 猥亵犯罪通常很难获得物证证书,因此首先依赖于行为、受贿双方的言语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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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侦查的规定和电子数据正式作为法定证据形式明确,给反贪婪侦查事业带来了促进报道化和侦查装备现代化二化建设的重大历史机遇,引出了这次刑法修改的机会,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二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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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刑法对于监视居住的等级改革,如果嫌疑犯因重大疾病不能拘留,则有可能等待审查,还会产生勾结等其他问题。 逃亡、死亡的嫌疑犯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为及时恢复国家损失和惩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传唤、延长拘留时限、查询、扣押、冻结范围扩大等规定也更符合搜查工作的通常规则,总体上有利于搜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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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比较新刑法修改后对检察机关自我调查工作的影响,结合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切实做好细致的职务犯罪案件才能就业。 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已经提前到搜查阶段,检察机关搜查部门的搜查与律师的辩护业务相比几乎没有特征。 在搜查阶段,来自搜查部门的时间紧迫,制约较多,所以为了立案,必须从搜查部门改变想法,不能依赖搜查阶段的调查事业,必须推进事业,更加重视起草前事件的最初调查事业。 在案件最初的调查中,我们搜查部门的干部可以采取查询、查询、调查、鉴定、调查等不限制被检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搜查部门干部克服急于求成的心理,不接触嫌疑人,急于经营线索,集中人力、物资、财力进行细致全面的初检,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资料和新闻,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与律师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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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转变当前的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以证据为中心,牢固树立以审判为目的的观念,提高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能力,提高干部掌握证据的能力,学会用证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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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检察机关必须从侦查部门建立侦查理念上侦查取证零口供的侦查模式,更加重视周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转换。 新刑法规定了禁止自我证明的罪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增加了取得合法证据的难度,也规定了技术侦查手段,为取得证据提供了新的途径。 检察机关立案后,对严重侵犯利用严重贪污、贿赂案件及职权实施的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案件,需要侦查犯罪,经过批准手续,检察机关决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提交执行机关执行 因此,检察机关在处理自我侦查案件时,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决定权,与相关执行部门取得联系,相互合作,通过执行部门的麦克风监听、电话监听、电子监视、秘密照片、录像、邮件检查等方法,在侦查中尽可能多的 进一步验证和补充嫌疑犯的供述和辩解,进而形成完善的证据链,大大提高了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成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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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加强语言证据的固定,防止颠倒现象的发生。 根据新刑法的要求,实践经验也表明,侦查部门在审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应该完全利用全程同时录音录像的手段,这是防止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重要方法,是说明该供述法是真实的有效手段 检察机关必须继续学习全面提高干部警察的业务素质,掌握审问的妙招,提高应对能力。 审问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时,要采取严格的审问方法和审问表达,坚决杜绝审问供词、审问嫌疑犯。 对于重要证人的询问,也使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做法,更稳定地保障语言证据这一最不稳定的证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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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检察机关在取得证据方面,必须兼顾实体和形式的合法,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的交流和信息表达。 在搜查工作中,必须保持与律师和其他司法部门的联系,尊重、听取意见,纠正自我搜查案件解决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 对律师的起诉、控告,必须特别重视、妥善解决嫌疑人的权利,有助于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 检察机关表示尊重律师职业和权利的,提出要求该领域自律的建议,对少数律师违反纪律行为及时通报,对个别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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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了应对新刑法,反贪婪搜查部门必须做好五项准备

1.事件重点较早,重视初检、经营线索。 除了腐败猥亵犯罪手段的隐蔽性、智能性、很多杂多性外,由于辩护律师在搜查阶段的介入,初检业务比以往的任意时间都重要。 只有进行线索的筛选、过滤和判断,集中人力、物资、财力进行细致全面的初检,充分掌握手续合法的证据资料,才能应对辩护人的介入和犯罪嫌疑人、证人可能出现的证据的重复问题 第一次调查的成败直接关系到事件的成败。 从案件处理一开始就有对整个案件证据链的全面计划,目标是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和律师介入之前依法固定大部分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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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换侦察构想,→ 证落后侦查模式证→ 供给的现代侦察模式。 搜查中必须拿出尽可能多的新刑法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证据,进一步熟悉和掌握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进而确保面对许多复杂局面时的搜查手段多样化。 首先要善于收集其他证据,等其他证据基本充分后,接触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验证和补充以前取得的证据,形成完美的证据链。 由此,既可以将对抗嫌疑人搜查的活动减少到最小限度,又可以在律师介入之前形成有利的证据规模,从而大幅度提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成立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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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高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侦查人员的证据掌握能力、出庭作证能力,建立业务优秀的预审团队。 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与事件成果密切相关,必须重视业务训练和岗位训练兵,在取证工作中建立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杜绝瑕疵证据,杜绝酷刑强迫。 树立全面取证的证据意识,力争公平公正。 必须提高调查员把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能力。 在综合利用大量证据的同时,必须具备全天候突破供词的能力。 要选定有侦查经验和理论基础的侦查人员组成预审小组,确保案件证据全面合法,减少开卷补充侦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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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胆、熟练地运用强制措施,适时开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隐蔽性、智力、诸多复杂性,许多案件在决策制定时都有一定的风险,像过去那样稳定无风险的决策模式已经失去了生存的基础,许多搜查实例已经雄辩地证明了这些。 如果不敢大胆灵活地运用强制措施,就会大幅度降低搜查业的效率。 这次刑法针对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待审查等强制措施的修改,为检察机关反贪婪部门更好地运用强制措施这一手段,为事件的成功突破提供了法律保障。 要敢于运用新刑法赋予的强制措施手段,做出果断的风险决定。 对于嫌疑犯逃跑或死亡的事件,必须按照新的刑法特别程序,立即开始没收手续,立即为国家恢复经济损失,维持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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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力推进反贪婪二化建设。 要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入手,大力推进反贪婪二化建设。 要构建新闻查询平台,做好新闻诱惑侦查工作。 与政府智慧城市新闻平台建立对接或直接通信运营,与公安、房地产、金融、高速公路、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新闻共享,畅通新闻查询渠道。 必须建立决策支持系统,建立侦查人才数据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数据库、事件线索数据库、行贿受贿人员数据库、逃犯数据库,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 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技术侦查手段,提高侦查人员运用高新技术侦查手段的能力,在案件中提取犯罪嫌疑人的手机、电脑犯罪新闻,取得犯罪嫌疑人在网上留下的犯罪痕迹,依法进行夜视、录像、录音 着眼于实战大体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办公装备的现代化,为提高执法事务水平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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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转变侦查战略,加强与律师的合作。 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案件时,在仔细最初调查掌握案件线索和犯罪事实的案件线索和犯罪事实后,使用在案件中起草的策略,使用其他搜查措施进一步收集证据,人立案后,不让律师早期介入,时机成熟 以前我们害怕律师介入,影响了案件的搜查,保持了与律师对立的态度。 其实,这个方法反过来很合适。 只有我们保障和尊重律师的诉讼权,才能得到律师对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的理解和支持。 所以,调查员必须学会和律师交往。 必须尊重律师的诉讼权,为行使诉讼权提供便利。 二、加强与律师的信息表达和联系,征求律师对案件的意见,根据尊重、理解、协议,建立审前证据公开制度,分别公开掌握的证据,包括律师亲自通过取证获得的无罪证据等,立即检察机关。 三、加强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联系,建议他们加强律师管理,防止律师违法行为,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破坏、伪造证据等违法犯罪行为认真调查,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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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安徽省滁州市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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