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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骑车撞狗倒地受伤饲养者有责赔四万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14阅读:

本篇文章741字,读完约2分钟

□法治日报记者罗莎莎

□法治日报通讯员陈青卜凡胜

年10月,江苏省徐州市民马某驾驶电动车在路面行驶中与姚某饲养的大狗相撞后摔伤,引起全身多处骨折、损伤、住院,姚某不想赔偿医疗费。 马某受伤出院后,向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姚某,要求姚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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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的狗是姚某被告的饲养和管理,姚某没有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狗在公共区域徘徊,原告马某摔倒受伤,姚某被告负有不可避免的责任。 根据监视动画,原告马某乘坐电动汽车系统正常行驶,被告姚某没有证据表明马某有嘲笑狗、投饵、进入禁区等行为,姚某也设置了警告标志、卡狗等预防措施。 原告马某即使有坐过站等行为,与惊讶和狗相撞受伤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上述因果关系,本案不适用过失相抵,因此姚某被告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综合来说,法院判断被告姚某赔偿原告马某的各损失,共计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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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姚某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最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在法院后,如果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必须承担侵权责任,但损害是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负责任或轻 饲养动物造成的人为损害以咬伤造成的抓伤为一般情况,但动物造成的人为损害的方法不限于此,动物造成的人为损害之所以成为特殊的侵害类型,是因为动物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不仅在上述情况下。 关于本案,原告被乘坐舒适性吓得与狗相撞受伤,但狗静止时原告不是自己撞到的,而是狗(身体大)在活动中与原告相撞,因此本案应该认定动物伤害了人。 动物饲养者和管理者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合理饲养和管理,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其他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持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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