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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涉案财产处置的司法程序建议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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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不规范没收、扣押、冻结、解决涉案财物的现象,对中国的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这种现象的原因多而杂,首先有我国司法体制不健全、与财政制度相关等不健全的关联。 我们的意见是基于此的思考结果。 一、解决非法没收、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的负面影响 许多非法没收、没收、冻结、涉案财产的解决案例表明,我国在迅速进入财产社会的背景下,非法没收、扣押、冻结、冻结。 因此,我们必须纠正普遍存在的重视人身权无视财产权、重视自由刑轻视财产权的观念,把公民财产权的保障作为推进依法治国的要点。 二、解决非法没收、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现象的原因 解决非法没收、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现象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还不完善。 特别是涉案财物概念模糊,外延不明确,因此公权力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抑制财产的随意处置。 第二,批准程序行政化,没有建立严格的司法审查制度。 涉案财物的没收、扣押、冻结、保管、移送、归还、处分等手续规定,显示出高度的行政性,司法规律性的要求几乎难以出现。 这是有关部门非法搜查、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现象的重要原因。 第三,现有立法违反正当程序、辩论平等及程序公开等,相关措施完全在行政机关内部封闭运作,监督和救济变得困难。 缺乏追责、处罚制度,对事务机关和办事员缺乏比较有效的制约。 第四,救济渠道不好,没收、扣押、冻结是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但现在的立法没有将其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内,内部索赔和检察监督程序是闲置的,公民比较有效的救济规则 最后,但最重要的是,没收、扣押、冻结和解决涉案财产与事务机关和事务人员的利益有关,即没有保留归还和处罚的制度,是引起上述问题的基本原因,是事务机关的自我利益 三、比较相关完全提案 以上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研究,特别提出相关完全提案: 第一,检查、扣押、冻结不仅是刑事侦查措施,而且是直接的。 第二,必须加强行政强制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联系。 刑事诉讼中的扣押、扣押、冻结措施应该比通常的行政强制措施更严格,有更严格的程序保证规定。 提交申请必须注明理由、范围、对象、期限等具体复印件,并按照批准的复印件严格执行。 第三,在没收、扣押、冻结、解决涉案财物的立法和执法中,物权保障、司法审查和救济、正当程序、公开透明中立及比例大致相同。 规范批准程序,实行司法令状主义,司法机关决定审查和适用相关措施,批准时要考虑措施的必要性、妥当性和最小损害性。 第四,严格控制涉案财物的范围仅限于与案件直接相关的主体及其财物。 搜查、扣押、涉案财产的保管、移送、归还、处置程序要细化,证据和贵重物品的保管要区别于通常的涉案财产。 第五,中立的社会专门机构必须完成涉案财产的鉴定、判断和拍卖。 第六,应该建立比较有效的内部追责、外部监督和处罚机制,给予公民充分的补救权,包括程序权、辩护权、诉讼权和赔偿权,并将这一措施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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