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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变革与亮点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06阅读:

本篇文章4645字,读完约12分钟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篇基于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继承了侵权责任法中的许多规则,修正了实践运行中出现问题的少数规则,同时结合当前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新情况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另外,为了适应时代的需要,明确中国的特色,弘扬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篇也增加了一点新的规则。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篇除了在通常的规定方面进行变更外,还在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变更,亮点很多。 在民法典的侵权篇中规定的复印件多与民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笔者从中选出1、2作了以下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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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侵权责任保护范围

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是民法侵权责任篇最基础和最重要的规则,确定了它们的民事权益受到保护。 侵权责任法第2条通过列举+兜底式确定18种受保护的民事权益,最后以等人身财产权益为兜底。 这样的立法模式有助于明确侵权责任保护民事权益的多样化,兼顾开放性,但理论和实践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比如债权、生活缓和权包含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益中,是否应该被解释为受侵权责任法保护? 这样的事件无论如何妥善处理,实践中都会在第三者侵害债权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发生,如何规制在学术界和实务界还存在着没有统一意见的疑问。 例如,所有者擅自将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住宅,小区内其他所有者生活的平静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对此,有些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非法变更房屋用途的所有者应该恢复原状,有些法院认为生活的平静权 其他所有者对此必须承担容忍义务的上述实践中的差异,起因于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模糊,进而间接导致了完全达不到保护所有民事权益的侵权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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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民法侵权责任篇第1164条将上述规定改为本篇调整了侵犯民事权益带来的民事关系,该条文看起来与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的含义大致一致,但其实含有深刻的变化和重要意义。 从立法宗旨看,这一规定改变了传统的列举+保护兜底民事权益的模式,变更为概括模式,将所有民事权益纳入保护范围,真正达到了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目的。 法院可以在现有模式下对具体事件进行系统解释,使本条的规定符合民法总则篇规定的民事权利和利益,迄今为止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所有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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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应该遵守人本理念,把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纳入民法典的具体规则。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第1164条的规定,实现了民事权益保护范围的扩大,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快速发展理念,遵守了以立法为人民的宗旨,无论是立法技术还是立法理念,都是显著的进步,在实践中也可以更完全地保护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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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平责任中的公平回归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者和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根据现实情况,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规则的宗旨是协调受害者受到损害但得不到赔偿的状态,纠正正义。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审判人员在解决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考虑是否属于通常的侵权行为,即是否可以适用过失责任和过失推定责任,如果不能适用,则进一步考虑是否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 行为人无过失或过失责任的,考虑是否满足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 如果仍然不能适用,受害者必须自己承担损失。 但是,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文意表现为可以基于现实,因此公平责任的适用具有很大的灵活性,除了公平理念的泛化和异化之外,司法实践中曾经滥用过公平责任。 公平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受害每个人都必须平均得到救济,公平的背后逻辑被简化为责任分担的根据只是财产的有无和多少。 行为人没有任何过失,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实现所谓的公平,如果法院强制要求赔偿,这将导致另一种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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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引起社会话题的电梯劝诱事件,行为人和受害者相继进入电梯内,受害者在电梯内吸烟,行为人劝说,两人发生语言之争,受害者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 受害者的妻子将行为者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行为者没有过失,但受害者受到了损害,根据公平责任的规定,行为者判断赔偿15000元。 一审判决引起舆论骚动,正当性适用公平,同时让行为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触及并违反了大众最朴素的正义观。 后二审判决行为者不需要承担责任公平的大致异化或泛化,可以给予审判者极其自由的裁量权,简单地将公平理念移植或赋予自己的价值评价,最终采用公平的大致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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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社会执行应该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必须通过民法的具体规则和法律制度,有力贯彻执行,保障公平的实现。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第1186条将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从基于现实的情况变更为法律的规定。 这样的变更和四两千斤一样,只有几个词,但只有在将原来的灵活性抑制在最小限度,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判断一方补偿另一方。 换言之,公平责任的适用被明确在更适当的范围内,司法自由裁量空间被合理缩小,从根本上防止了公平责任被滥用,对公平责任发出了公平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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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免责事项进一步扩展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篇扩展了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规定的免责事项,即自甘风险和自助行为,以满足现实需要。

自甘风险是指行为人自己承受可能因某种活动而带来的风险。 自甘风险源于英美法系,我国原立法没有规定自甘风险,因此对现实事件,既有援引自甘风险理论作出判决,也有因缺乏自甘风险规则而作出的保守审判。 前者的典型实例是北京某法院审理的足球受害事件。 在这个事件中,关于足球选手的投篮行为是否引起别人的损害,投篮选手是否需要赔偿,根据法院的判决,足球选手有集体性、抵抗性、人身危险性,既然参加者愿意参加比赛,就有潜在的危险 因为这个投篮选手不负侵权责任。 对此,频繁受到关注的各种驴友方案体现了另一种审判理念。 在一次事件中,许多网民探索野外露营,突然山洪造成一人死亡,遗属要求法院对活动组织者和其他参加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支持。 对于现实审判的横向排列,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篇在第1176条中有规定,亲自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者不得让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规则的确立意味着,除非造成他人损害的其他文体活动参加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他们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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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主体为了实现和保护其合法利益,在情况紧迫、不到公力救济的情况下,通过自己恢复到权利不受侵害的状态,或者采取侵害所有人身财产的强制手段排除危害 自助行为是私力救济的重要类型,在及时保护权利人的迫切需要和高价格、低效率等缺陷方面作用显著。 另外,自助行为根据人的自然属性和法律规制的协调而具有人性价值,根据风俗文化和法律的分割的互补性或抵接而具有社会文化价值,根据公民安全感的诉求和国家强权的不完全重叠而具有国家安全价值。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几乎不允许私力救济,但在一些情况下,法律例外地允许权利人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进行自力救济。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难,没有规定自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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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侵权责任篇第1177条增设了自助行为制度,弥补了立法空白。 根据该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立即得到国家机关的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补偿的损害的,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 另外,受害者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的规则设计既表示了立法者对自助行为合法性的肯定,也表示了适用于自助行为的严格限制。 简单来说,只有在情况紧迫,不立即采取措施,才会造成不可逆的损害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自助行为。 另外,当事人在上述情况下也只能采取适合侵害的合理措施,需要立即通过警报等方法寻求公力救济。 自助行为的入典体现了对私力救济途径的肯定认识,对权利保护的崇敬与核心价值观聚集的价值观高度协调。 并且严格掌握自助行为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隐含立法的慎重态度,发挥立法的指导功能,根本不滥用自助行为制度,是阐明私权时的合理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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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络侵权规则的细分和深度

在网络时代,经常利用新闻网络侵犯别人的合法权利,网络侵害事件成为现在多发的侵害事件类型。 在侵权责任法中,只有一条规则用于规范网络侵权行为,这样的立法供给显然不能适应数字网络时代的现实诉求。 另外,该通知-删除规则粗糙,报道发表者不一定能反驳通知,存在很多恶意投诉,司法无法应对。 对此,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篇细化了网络侵权规则,具有纵深,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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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民法侵害责任篇第1195条完善了通知删除规则。 另一方面,新规则通知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时,通知的复印件应该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新闻, 本规则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新闻网络侵犯人身权益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成功经验,一方面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 对于必要的措施,必须考虑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 本规定在原始通知-删除过程中收到通知时,必须采用删除、屏蔽、切断的方法,抑制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恶意投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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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民法侵权责任篇第1196条增加了反通知规则,即在互联网客户收到转发通知后,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交无侵权行为的声明。 声明必须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和网络客户的真实消息。 在现有立法中,新闻发布者受到恶意投诉也不能辩解,新规则有助于新闻发布者有机会自行辩解,实现表达当事人之间自由的权利平等和利益平衡。 另外,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不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必须立即结束采取的措施,该规定敦促权利人通过投诉、诉讼等方法及时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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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与旧规则相比,民法侵权责任篇第1197条在知道互联网客户利用其互联网服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后,应该知道,这是互联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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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加强平台责任,加强平台自我管理和比较有效的管理,加强网络顾客保护,为网络良性快速发展提供更完整的法治环境,也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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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空抛物规则的多阶段更新

现代社会城市生活的人口密度增加,住宅也向高层化迅速发展。 近年来,我国经常发生从建筑物上扔东西给别人造成损害,根据高空抛物事件确定具体的加害者有一定的困难,审判的逻辑差异和结果差异很大,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良好,社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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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侵权责任篇第1254条多层完善了相关规则。 首先,规定禁止从建筑物扔东西,表明立法者的态度,形成了对当事人行为的指导。 其次,发生高空抛物、落下物给别人造成损害的,确定侵权人承担责任。 而且新规则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进行调查,调查侵权人,这有助于消除侵权人的幸运心理,不伤害无辜他人,实质公平地提供可能性,促进良好风的形成。 再次,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依然难以明确具体的侵权人的情况下,除了可以说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以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采用者给予补偿,实现对受害者的救济。 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采用者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索赔。 最后,物业服务公司等建筑物管理者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项规定情况的发生,不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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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篇的上述规定,从根本上处理涉及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高空爆炸物问题,同时多层次、多维立法保障合法权益,努力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另外,由于立法的诱惑和规范作用,使公民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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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焦清扬系中国化工财务有限企业职员,法学博士,奎梓冰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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