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检察院抗诉缘何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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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两家企业之间的投资纠纷,上海两家企业被束缚住了。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证据在复审文件中奇怪地消失了。
保定市中级法院审理的这起民事案件引起了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重视。 2009年9月,检察以保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为由提出抗诉。 2011年4月,保定市中级法院认定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成立,判决维持了原判。
此案再次引起法律界对民行事件抗诉困境的关注。 据相关法律相关人士透露,整个民事行政案件检察制度迫在眉睫。
通过股权转让进行的连续诉讼
这个股权纠纷事件可以追溯到8年前。
2003年8月,华北建设集团有限企业(旧河北第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华北建设集团)与陈宝林、沈祖方、凌书照等共同出资天津国民地产快速发展有限企业(旧天津金岛房地产快速发展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国民地产企业 其中,华北建设集团出资796万元,占国民地产企业股份的40%。 剩下的60%的股份由陈宝林、沈祖方、凌书照等持有,出资额分别为796万元、199万元、199万元。
国民地产企业成立不久,经营就陷入了困境。 为了使国民房地产企业早日摆脱困难的状况,国民房地产企业决定对外转让股票和债务。
2004年11月,国民地产企业股东陈宝林、凌书照与上海国民公司管理有限企业(原上海汇浦置业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国民管理企业)签订了股票债权转让协议,国民管理企业为陈宝林40%的所有权及凌书照拥有的10%的场所
2005年1月,华北建设集团与上海国民实业有限企业(原上海汇浦产业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国民实业企业)签订了股票债权转让协议,华北建设集团拥有国民实业企业的40%股权及对国民房地产企业的3143万元 协议生效当天,国民实业企业应该向华北建设集团支付2669万元。 剩下的2669万元股票转让金应在工商登记变更处理完成之日支付。 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1200万元违约金。
所有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国民管理企业按约定向陈宝林、凌书照履行了协议。 国民实业企业在协议签订当天向华北建设集团支付了2669万元。 然后,受让人华北建设集团40%股份中的25%股份以1247.5万元的价格以协商的方法转售给国民管理企业。
当国民房地产企业准备向工商部门申请股票变更手续时,国民房地产企业的另一位股东沈祖方向华北建设集团、陈宝林、凌书照发行了《优先收购股票》。 沈祖方认为,作为国民房地产企业的股东之一,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国民房地产企业的股票。 华北建设集团、陈宝林、凌书照等股东不放弃优先收购权的,将国民地产企业的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侵犯优先购买权,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这场诉讼为起点,揭开了这场股票战争的序幕。
2005年10月1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沈祖先有优先购买权。 期限是三个月。 到期时,视为自动放弃。 三个月后,沈祖方最终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
沈祖方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但国民房地产企业依然不为国民实业企业和国民管理企业办理股票变更手续。 在多次敦促无效的情况下,国民管理企业和国民实业企业分别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北建设集团、陈宝林、凌书照及国民地产企业履行合同义务,立即办理股票变更登记手续。
2006年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这三起案件分别作出判决,认定国民管理企业与国民实业企业、陈宝林、凌书照以及国民实业企业与华北建设集团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国民不动产 华北建设集团、陈宝林、凌书照不服,上诉,被上海市高级法院驳回。
至此,国民地产企业的股东从原来的4方(华北建设集团、陈宝林、凌书照、沈祖方)变为了3方(国民实业企业、国民管理企业、沈祖方)。
发生了一系列股权纠纷,两年就过去了。 由于房地产开发土地荒废时间过长,国民房地产企业被天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罚款300万元。
在国民实业企业看来,国民房地产企业300万元的损失是华北建设集团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引起的,应该从2669万元股权转让余款中扣除。 另外,因为华北建设集团没有按照法院的判决办理股票变更手续。 国民实业企业申请强制执行,但诉讼、执行产生的89600元费用也要从股票转让余款中扣除。 2006年12月22日,国民实业企业向华北建设集团发行了《通知书》,就股权转让余款的几个事项进行了协商。
隐藏在旁边的投资者主张债权
那时发生了让国民实业企业感到不可思议的事件。
我们企业收到了保定市中级法院的起诉书和开庭发票。 国民实业企业代理律师表示,被告是华北建设集团,原告河北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原保定市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河北德威企业)是我们从来没有交往过的公司,我们企业和国民管理企业排在第三位
我们的第一反应是是否错误。 这位律师说。
起诉书记载了河北德威企业与国民实业企业的关联: 2003年7月26日和2004年4月18日,河北德威企业与华北建设集团签订了《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双方以50%的比例共同出资796万元,成为国民 国民地产企业成立后,由于资金紧张,向华北建设集团借款3143万元。 另外,华北建设集团借给股东沈祖方199万元。 这些钱都是河北德威企业和华北建设集团共同出资的。
2004年12月,经河北德威企业同意,华北建设集团以5338万元将其持有的国民地产企业的40%股权和对沈祖方的债权转让给了国民实业企业。 华北建设集团转让给国民实业企业所有权、债权转让金,一半应归河北德威企业所有。 河北德威企业多次催促华北建设集团,拒绝国民实业企业和国民管理企业支付股权转让金,因此华北建设集团无法及时收回付给河北德威企业的金额,给河北德威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要求法院向华北建设集团支付转让金2669万元及其违约金,国民实业企业和国民管理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河北德威企业的需要,国民实业企业代理律师根据中国法律匿名投资者的相关规定,即使河北德威企业对华北建设集团存在借款出资行为,河北德威企业也没有国民地产企业的股东名单,也没有工商登记,因此,国民地产企业
从这个角度来说,河北德威企业无权以股东的名义提出所有权、债权纠纷,也无权将国民管理企业和国民实业企业追加到华北建设集团之间的债权债务事件的第三方。 这位代理律师说。
随着审判的进行,国民实业企业的代理律师发现河北德威企业和华北建设集团之间的共同出资行为可疑。
根据河北德威企业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河北德威企业与华北建设集团签订合作协定后,分别于2003年8月9日、2004年4月18日和2004年4月19日分三次向华北建设集团支付1969.5万元 这样巨大的投资只有华北建设集团开具的收据三张,没有银行交易证明。 这样一大笔钱是用现金投资的吗?
但是,保定中级法院没有采用国民实业企业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 保定中级法院认为河北德威企业和华北建设集团的合作出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河北德威企业没有股东身份,只是隐性投资者,与华北建设集团签订的《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对其他股东和对外没有法律约束力。
国民实业企业向华北建设集团发出了“通知书”,但华北建设集团未收到,国民实业企业也未能提供华北建设集团收到其“通知书”的收据,因此法院认为华北建设集团已经“通知书” 国民实业企业发行了“通知书”,但华北建设集团没有回答,不能以“通知书”的复印件作为不履行剩余款项支付的理由成立,应该违反合同。 法院认定河北德威企业让国民管理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根据的。
根据 以上情况,保定中级法院判断国民实业企业履行股权债权转让协议,支付给华北建设集团的转让金余款2660万余元(扣除上海一中院的执行金)和违约金1200万元,判决生效后10天内河北德威
国民实业企业不服,向河北省上级法院上诉,因不能按时来法庭参加审判,被裁定解约。
保定中院的判决生效后,国民实业企业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经过初步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给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处理。
省检察院驳回了抗诉
河北省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的结果是,河北德威企业在一审中出示了华北建设集团的盖章收据,但在审判答案中找不到该收据。 除此之外,河北德威企业也没有提供银行证书等相关证据。
另外,华北建设集团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赞同河北德威企业和国民房地产企业的共同投资行为。 但是,河北德威企业与华北建设集团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和华北建设集团与国民实业企业签订的股权债权转让协议中,关于国民房地产企业出资、投资额及借款情况的记载不一致。
河北省检察院认为,保定市中级法院认定的河北德威企业和华北建设集团对国民地产企业的共同出资行为是认定的基本事实,但缺乏证据说明。
根据上述情况,河北省检察院将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受到抗诉后,河北省上级法院在( 2009 )俞民监字第58号民事裁决书中,指定保定市中级法院再审。 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后一年多以来,国民实业企业没有收到保定中级法院开庭再审的消息。 相反,2010年12月7日,保定中级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出现在天津,冻结了国民实业企业国民地产企业3869万元的所有权、红利。 冻结期间是从2010年12月7日到2012年12月6日。
保定中级法院执行局的法官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收到任何抗诉和中止裁定等相关资料。 更奇怪的事件还在后面。 2011年4月20日,国民实业企业终于等待了久违的再审开庭。
在法庭上,国民实业企业的代理律师意外地发现了一审中没有出现的两个新证据。 其中一个证据是河北德威企业和华北建设集团于2001年7月31日签订的关于北京南馆危改小区项目的合作协定。 另一份是华北建设集团向河北德威企业提出的报告,报告复印类华北建设集团要求双方在2001年7月31日至2003年12月的合作期间将应分配的利润2000万元直接投资于国民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
从这两个再审文件中突然出现的新证据,不能让国民实业企业的代理律师哭。 经过调查,他们没有参加年度检查,河北德威企业于2002年9月25日向保定市工商局告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恢复到2003年4月。 我们想知道这样的企业,为什么从2001年7月到2003年7月,这短短两年内能积累对华北建设集团的2000万元债权。
经过 审理,保定中级法院认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成立,判决维持原判。 国民实业企业不服,再次向河北省高级法院上诉。
案件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中,但该案件中对暴露的检察机关民行案件监督的对抗和轻视再次强调了整个民事行政案件检察制度的紧迫性。
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对民行抗诉业的认识不一致实际上既存在于检查中,也存在于法律中。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对民行案件的抗诉很挑衅,也会影响法官和法院的形象。
2011年5月4日,记者就此事件采访了保定市中级法院。 在没有表示采访意向的情况下,为了指导市内的会议,挡住了大门。 记者辗转接到保定市委推进部要求市委协助保定市中院采访的介绍信后,保定市中级法院接待室的干部不耐烦地联系了推进所的领导。 这位领导人知道记者的采访复印件后,让记者在大门外等电话。 几分钟后,该领导人告诉记者此案已被判决,但主审法官说不方便接受采访。
几天后,燕赵都市报的复印件大大降低了记者。 据该报道,从2011年4月1日开始,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裁判法庭第一排明显位置设有记者席,接受信息媒体审判业务的监督。 今后该院依法公开审理的所有案件,记者都可以拿着记者的旁听证进入审判法庭参加旁听审判。 但是,保定市中院口口声声说必须充分保障对信息媒体审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仅一个月后就拒绝了记者。 我们应该相信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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