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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研讨会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法治保障研究”重大课题推进会成功举办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0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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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15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研讨会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推进会在吉林省长春市顺利召开。 来自吉林大学、烟台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山东政法学院、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的20名老师和博士生参加了会议。 会议首先包括两个议题,一是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问题,二是国家社科重大课题研究的推进事业。 会议由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房绍坤教授主持 在会议的第一阶段,山东政法学院管洪彦教授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的几点思考作了主题报告。 管洪彦教授介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背景,农村土地改革的三个重要制度支柱是涉农主体制度、产权制度、交易制度,但涉农主体制度的立法相对薄弱,第一个原因是涉农主体多而杂,第二个是农村集 他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事业应从四个方面考虑:其中之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基本理念是构建满足市场经济诉求的民商事主体。 其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属性应强调组织法属性。 其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要确定常规法+特别法的立法模式,强调特别法的法律地位。 其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主线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为中心,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心特殊性和通常特殊性,进一步加强其特别法人地位。 然后他表明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研究中值得关注的问题:其中之一是关注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其二,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沿革,整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趋势。 其三,关注地方实践的有益经验,去除不适合上升到法律的相关规定。 其四,关注自治与强制的关系,即重视组织法治与团体自治的结合,重视章程建设。 其五,要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出生到死亡的全过程,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立和运行,也要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结束。 在会议讨论阶段,与会者就《农村集体组织法》积极发言,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烟台大学教授王洪平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研究不限于以前流传的私法概念和思维,可以通过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的比较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大优点:第一,专有部分范围小。 第二,共有部分的范围大于专有部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集中体现了其经营功能。 第三,自治形式和管理模式要更体现集体公共的优势。 而且,改革提倡的政经分离实际上很难实现,更合适的路径是整合农村社区的各种功能,由一个农村社区组织统一承担经济、社会保障等功能,以三法合一(《村民委员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 他还强调在集体或合作化运动之后应该明确我国农村改革的历史起点。 烟台大学的林广会老师认为可以从两个方向比较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其中之一是在城乡二元体制下,没有取得城市户口、没有享受城市社会保障的集体成员不应该取消成员资格。 其二,一个村民不需要满足其成员资格的所有条件,只需要满足一个成员资格条件就可以认定其成员资格的逆推方法来认定其成员资格。 然后他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首先要明确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和外延,使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符合最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山东农业大学曹相见副教授认为王洪平教授主张的三法合一是不现实的。 因为三法合一的统一规制不能有效地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 单独承担经济职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更有效地设定经营管理模式,例如采取会长经理形式的双重管理体制。 山东政法学院晓副教授认为应从立法理论和立法实践两个角度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难点。 立法理论必须重视市场经济统一性与农村经济现实差异性之间的冲突、市场经济效率与农村经济公益性之间的冲突。 在立法实践中,必须重视两个结合,即全国统一立法和地方性立法经验的结合,在立法技术上不应该把细节和地产上合适的事情结合起来。 吉林大学的姜楠老师认为享受成员资格和取得成员权利是两个问题。 例如,集体成员举行公务员队伍,其成员资料不应该被取消,但在其在职期间不能享受相关成员的权利。 这是因为集体成员成为公务员后也有可能被开除公职。 如果不再是公务员,就可以根据成员的权利享受集体红利等好处。 此外,还探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中的相关问题。 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结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本质特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财产范围、涉农主体之间的关系等。 房绍坤教授总结了讨论问题,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规则,也是重大课题的重要研究问题,大家要认真研究。 课题组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学者建议书)》,提供相关机构。 尽量细致,明确说明相关的立法理由,供立法机关参考。 在会议第二阶段,房绍坤教授的要点是就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的推进事业进行部署,提出研究事业的具体要求,强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不能分离改革实践,所以要向大家积极 然后指出课题组经常举行不同形式的研讨会,研究小组集中大家的智慧,协调推进重大课题的研究。 这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研讨会继立法进程之后,复印件丰富,显示了学者对立法事业的高度热情和涉农法治相关学理、实践问题的深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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