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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02阅读:

本篇文章3649字,读完约9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确实需要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提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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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昱辰建筑工程有限企业与秦皇岛世纪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书

( )最高法民管辖最后2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海南昱辰建设工程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企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秦皇岛世纪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企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某,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昶辰建筑工程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昶辰企业)是与被上诉人秦皇岛世纪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世纪港湾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案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立 本院依法组成议院审查本案,现在审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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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原告昙辰企业于年10月8日向河北高院起诉,昙辰企业与世纪港湾企业于2012年2月18日签订了《秦皇岛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价款664995492元。 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工程结算成本和支付等进行多次协商,签订《结算协议书》。 但是,由于世纪港湾企业依然拖欠巨额工程费用,昴辰企业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一、世纪港湾企业支付所有工程结算的最终款项206774160元。 二、世纪港湾企业支付所有工程结算终点金206774160元自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 三、世纪港湾企业以质量保证金除外的工程最后一笔款项17474元支付年12月25日至年8月16日的利息。 以上三项共计229214166元。 四、世纪港口企业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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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受理昶辰企业起诉后,世纪港湾企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一、根据本案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中约定为纠纷的管辖条款,本案应由秦皇岛中院管辖。 二、关于昴辰企业指控的同样事实,世纪港湾企业已经于年7月9日向秦皇岛中院提起诉讼,该院于年7月10日受理,于年10月2日开庭审理。 三、秦皇岛中院根据世纪港湾企业的“工程成本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审计、鉴定工程价款、成本。 四、昶辰企业在提出答辩期间及开庭审理前,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 五、本案双方对少数工程款有争议,昴辰企业以所有工程款为诉讼目标另行起诉,违背客观事实。 六、事件涉案工程是秦皇岛市的形象工程,关于500多个合同商户的好处,本案由秦皇岛中院审理,便于调整各方面的好处,及时处理矛盾。 要求将本案提交秦皇岛中院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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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受理案件后,一、世纪港湾企业起诉昴辰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秦皇岛中院于去年7月10日立案,去年10月12日,该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二、秦皇岛中院委托秦皇岛正源工程建设咨询事务的所有限制责任企业鉴定秦皇岛市世纪港湾商业广场一期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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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经审理,此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昶辰企业起诉标准额共计229214166元,《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河北省上级人民法院诉讼 此外,此案是秦皇岛中院审理的世纪港湾企业指控昶辰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和根据同一法律关系以不同诉讼请求提起的诉讼,两案必须合并审理。 此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秦皇岛中院已经委托对涉案工程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开庭审理,统一审判标准,节约司法资源,调整各方面适当纠纷,此案由秦皇岛中院管辖 综上所述,世纪港口企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50条的规定,裁定此案由秦皇岛中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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昶辰企业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一、河北高院将本案提交下级法院审理,但未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二、本案不适合需要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下级法院审理的情况。 三、昶辰企业在另一案抗辩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此案的实际争议目标已经超过了中院级别的管辖标准,秦皇岛中院必须依法移送河北高院审理。 两个案件合并审理的,应当由河北高院合并审理。 要求:一、要求裁定河北高院()冀立民初字第12号《民事裁决书》的撤销。 二、要求本案裁定由河北高院审理。 三、要求世纪港口企业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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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诉人世纪港湾企业的答辩,一、昴辰企业在起诉书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不适用本案。 二、世纪港湾企业已经于年7月9日向秦皇岛中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经受理开庭审理,明确司法鉴定机关。 昶辰企业不仅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还如期参加审判。 三、世纪港湾企业到年2月为止陆续支付工程款,昴辰企业以所有工程款为诉讼目标另行起诉,违反了客观事实和争论的几个事项。 另外,事件相关工程是秦皇岛的要点工程,与500多个合同商户的重大经济好处有关。 这件事由秦皇岛中院合并审理,便于统一调整各方利益,及时处理各种矛盾。 要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昶辰企业的上诉,维持原来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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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还明确表示,秦皇岛中院于去年7月25日受理了世纪港湾企业对昴辰企业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纠纷。 其诉讼要求是:一、向法院依法鉴定机关昴辰企业施工的秦皇岛世纪港湾商业广场委托其工程竣工结算。 二、要求法院依法确认昴辰企业未完成工程项目的预算价款为8389.56万元,并要求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该部分价款。 三、要求法院依法在完成的行程中确认世纪港湾企业完成的工程和世纪港湾企业对昴辰企业施工工程的修理,从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扣除发生的相关工程价款。 四、要求法院依法赋予世纪港湾企业从工程竣工结算的总价款中按合同约定的比例预约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未修理部分的修理费用的权利。 五、要求法院依法让昴辰企业承担双方合同约定未履行的违约金。 六、要求昴辰企业承担与本案有关的鉴定费及其他必要支出。 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昴辰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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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过审查,一、本案认为秦皇岛中院审理的世纪港湾企业应与昶辰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合并审理。 本案一审原告昶辰企业于年10月8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认为已完成与世纪港湾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要求法院向世纪港湾企业支付所有工程结算的最终款项、违约金及利息。 秦皇岛中院于年7月25日受理世纪港湾企业昴辰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世纪港湾企业的诉讼请求,委托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昴辰企业施工的秦皇岛世纪港湾商业广场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昴辰企业预计工程项目 委托其部分货款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在完成过程中确认世纪港湾企业完成的工程及昴辰企业工程修理中发生的相关工程价款等。 两个案件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都比较了各方在《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案件审理都涉及《施工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的判定,因此一审法院将两个案件根据同一法律关系以不同诉讼请求提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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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将本案移送秦皇岛中院审理。 关于等级管辖问题,一审原告昶辰企业提出的诉讼请求额为2.2亿元,按照一审立案时实施的等级管辖规定达到了河北高院等级管辖标准,但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事业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在不同诉讼请求中分别被具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应当在知道有关法院先立案后,裁定在7天内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鉴于秦皇岛中院受理的世纪港湾企业控告昶辰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先立案,此案双方争论的标准额共计8389.56万元,没有证据表明世纪港湾企业有回避等级管辖的主观意图,秦皇岛中 为了保证司法审判的统一性,节约当事人诉讼价格和司法价格,提高审判效率,一审法院将本案合并到起草前的秦皇岛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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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审裁定不违反上交的规定。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现实情况认为本案是需要委托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确实需要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提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及《最高人民法院院<》。 关于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提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必须向其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批准的规定,本院经审查批准后由河北高院将本案提交秦皇岛中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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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上诉人昰辰企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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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来的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波

代理陪审员宋冰

代理陪审员宁晟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官朱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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