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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从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04阅读:

本篇文章1589字,读完约4分钟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执行] (二)被执行人没有切实可行的财产(三)执行目标物市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目标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成并有明确权利的。 (四)一方当时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五)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执行请求,提供适当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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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桥百货有限责任企业的其他案件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决书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决书

( )甘执异18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天桥百货店有限责任企业,居住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企业执行董事。

申请人:光大兴明信托有限责任企业,居住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闫某。 这家企业的社长

委托代理人:霍某、宋某、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北大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企业。 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号北京大学燕园三区北大青鸟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企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某、梁某、北京市善执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领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居住地:天津市高新区天津华苑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企业董事长。

我院在光大兴明信托有限责任企业与北京北大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企业、领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桥百货店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天桥百货店)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于年4月30日在()甘执行91号之一上制作裁决书, ×; 日,土地证号码:京崇国用〔2008出〕第00106号)。 异议人天桥百货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于年8月6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议院审查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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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士天桥百货公司表示,申请人面临严峻的市场环境,为了扭转经营损失的局面,2008年底百货公司整体租赁,百货公司租赁后租金低,租赁期免除,申请人员工本来就多,退出 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百货公司租赁后的租金在未来5年内必须增加,但由于事件的外人没有按约定支付租金,需要2400余万元的费用,申请人难以生存。 对天桥百货公司的异议申诉:北京市×; ×; 大街×; ×; 商业不动产及土地采用权(不动产证号: x京房票崇字第×; ×; 日,土地证号码:在京崇国用〔2008出〕第00106号百货公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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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明确了光大兴明信托有限责任企业与北京北大科技产业投资有限企业、领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桥百货店有限责任企业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院制作了()甘民二首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北京北大科学 二、被告北京北大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企业在本判决生效后15天内偿还原告光大兴明信托有限责任企业借款本金28000万元,年7月14日逾期利息34400640元和年7月15日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利息(本案双方 … ; 四、原告光大兴明信托有限责任企业关于上述一、二项明确的借款利息对被告北京天桥百货有限责任企业位于北京市×。 ×; 大街×; ×; 商业不动产及土地采用权(不动产证号: x京房票崇字第×; ×; 日,土地证号码:京崇国用〔2008出〕第00106号)拍卖、出售货款具有优先受益权。 北京天桥百货有限责任企业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北京北大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企业索赔。 北京北大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企业被告不服本院()甘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制作()民二终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执行中,我院于去年4月30日编制了()甘执行91号的一份执行裁决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北京天桥百货店有限责任企业位于北京市×。 ×; 大街×; ×; 商业不动产及土地采用权(不动产证号: x京房票崇字第×; ×; 日,土地证号码:京崇国用〔2008出〕第0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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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执行: (1) (二)被执行人没有切实可行的财产(三)执行目标物市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目标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成并有明确权利的。 (四)一方当时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五)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执行请求,提供适当保证的。 在本案中,异议人士提出的执行中止理由不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中。 本院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执行,执行行为不当,天桥百货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处理异议和复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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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北京天桥百货有限责任企业的异议请求。

对本裁定不服的话,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强峰

陪审员朱华

陪审员路金花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官席珍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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