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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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进国家金融战术的实施,健全完整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的迅速发展,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的组织法,特别作出了以下决定。
一、设立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法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决定。
二、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管辖案件的具体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明确。
上海金融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上海金融法院向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
上海金融法院的审判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 上海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四、上海金融法院院长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长、副审判长、审判员由上海金融法院所长向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求免除。
五、本决定自年4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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