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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新2017版)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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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撰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的决定》于年12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现已公布,自年1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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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大

年12月27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决定:

一、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删除第13条第2款第3项。

)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十条第一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投标代办资格评级,情节严重的,从那一年开始两年内禁止代理商依法招标的项目,公告直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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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将第3条第1款的评级变更为国家实施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第三款的评级由于特别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机构的管理方法,变更为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删除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进行监督检查。

)制造、修理第12条评级的公司、事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检查仪器设备。

)第14条的评级变更为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

)删除第十七条第二款。

)作为第四章第十八条增加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采用、计量检查等相关计量活动。 有关机构和个体不得拒绝、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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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第22条。

本决定自去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撰写,重新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募

第三章投票

第四章标签、评价和中标

第五章法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利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调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需要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社会公共好处、与公共安全相关的项目

)采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全部或一部分。

)采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融资、资金援助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快速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对法律或国务院需要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将需要依法招标的项目归零,也不得用其他任何方法避免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大体。

第六条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违法限制或拒绝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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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招标活动,依法调查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募

第八条投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必须先履行审批手续,得到批准。

招标人必须忠实地写明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以及招标文件。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投标是指投标人用投标公告的方法委托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是指投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委托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快速发展计划部门明确的国家要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地方要点项目不适合公开投标的,经国务院快速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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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投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投标人指定投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招标文件和组织评价能力的,可以自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在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中,投标人自行招标的,必须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有从事投标代理业务的营业所和相应的资金。

)具有能够制作招标文件和组织评价的相应专业能力。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好处关系。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投标人委托的范围内进行招标,遵守本法关于投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投标人使用公开投标方法时,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纸、新闻网络或其他媒体发行。

招标公告必须写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取得招标文件的方法等几个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人使用招标方法时,必须向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信誉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招标邀请函。

投标邀请函必须写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一些事项。

第十八条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关于资格的说明文件和业绩状况,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国家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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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必须在不合理的条件下限制或拒绝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人必须制作招标项目的优势和根据需要制作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该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审查标准等一切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签订合同的第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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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投标人必须依照其规定对招标文件提出相应的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投标段,明确工期的,投标人必须合理划分投标段,明确工期,明确记载在招标文件中。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注明包括特定生产供应商和潜在投标人在内的趋势或拒绝的其他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的勘查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不得向他人披露取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投标人设立标准时,标准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对招标人发行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明确或评级时,必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期限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受益人。 这个明确或修订的副本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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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必须明确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但是,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从招标文件开始发行之日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最短必须在20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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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投票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 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体适用本法关于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在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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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必须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工程时,招标文件复印件应包括派遣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用于完成业绩和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之前,将投标文件发送到投标地点。 投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必须收到并保留,不得打开。 投标人不足三人的,投标人应当依照本法再次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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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拒绝。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前补充、评级或者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投标人。 补充、撰改的文案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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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记载的项目的现实情况,中标后分包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重要事业的,应当记载在投标文件中。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作为一个投标人共同投标。

共同体各方必须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共同体各方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机构组成的联合体,按资格级别低的机构明确资格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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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体各方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确定约定的各方承担的事业和责任,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给投标人。 共同体中标的,共同体各方必须共同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投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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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互相贯通投标报价,排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投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贯通投标人和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通过贿赂投标人或评委会成员的手段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价报价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用其他方法造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标签、评价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招标必须在招标文件明确提交的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投标地点必须是招标文件中预先明确的地方。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主办,邀请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投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时,也可以由投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公证。 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在公众面前开封,宣读投标人姓名、投标价格、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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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投标时必须在公众面前开封和朗读。

投标程序必须记录,归档以供审查。

第37条审查由投标人依法设立的审查委员会负责。

根据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审委员会由投标人的代表和关于技术、经济等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专家必须在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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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专家从事相关行业8年以上,应当具有高级职务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投标人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单或者投标代办机构专家库内相关专家的专家名单吗 通常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法,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投标人直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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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审委员会。 已经装的东西必须更换。

审查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必须保密,直到中标结果明确为止。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审查严格保密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非法介入,影响评价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意思不确定复印件进行必要的明确化或证明,但明确化或证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变更投标文件的实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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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审查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明确审查标准和做法,审查和比较招标文件。 有标准的,要参考标准。 审查委员会完成审查后,必须向投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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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书面审查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明确中标人。 投标人也可以允许评审委员会直接明确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审查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综合评价标准。

)可以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同时审查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价格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二条审查委员会经过审查,判断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全部投标被否决的,投标人必须依照本法再次投标。

在明确第43条中标人之前,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副本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提出的审查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领取投标人的财产和其他利益。

审查委员会成员和参加审查的相关人员不得明确投标文件的审查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审查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明确后,投标人必须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全部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投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行后,投标人变更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投标人和中标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进行偏离合同实质复印件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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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必须提交。

第四十七条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必须在投标人明确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别人,也不得分解中标项目分别转让。

中标人经合同约定或投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重要员工承包给别人完成。 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不得重新分包。

中标人必须就分包项目向投标人负责,承包人必须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法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归零,或者用其他任何方法避免招标的,责令限期纠正,项目合同 对于全部或部分采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的执行或者暂停资金的支付。 依法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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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有关秘密招标活动的情况和资料,或者投标人、投标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在公司罚款金额的5%以上10%以下的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从那一年开始两年内代理人依法禁止招标的项目,公告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为止。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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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时,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投标人在不合理条件下限制或拒绝潜在投标人的,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可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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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根据第五十二条法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向他人透露取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投标底蕴的,给予警告 依法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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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时,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贯通投标或贯通投标人和投标的,投标人以贿赂投标人或评委会成员的手段中标的,中标无效,中标项目金额为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从那一年开始两年内依法取消参加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公告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为止。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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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用其他方法造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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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根据 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构成犯罪的,中标项目的金额处以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单位罚款的5以上10%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从那一年开始三年内依法取消参加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公告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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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投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复印件进行谈判时,给予警告,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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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时,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评审委员会成员收到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利益时,评审委员会成员或参加评审的相关人员与投标文件审查比较,向他人明确推荐中标候选人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时,给予警告,接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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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投标人除评审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明确中标人的,必须依法投标的项目全部投标被评审委员会否决后,自行明确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 依法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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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别人的,拆除中标项目后分别转让给别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重要事业分包给别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转让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责令停业整理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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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投标人和中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或者投标人、中标人签订偏离合同实质文件的协议的,责令改正。 中标项目金额可以处以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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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投标人合同的,不退还履约金额,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金额的,应当赔偿超额部分。 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投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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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没有根据与投标人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从那两年开始5年内取消参加必须依法投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公告直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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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项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 本法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拒绝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向投标人指定投标代理机构,委托投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或者用其他方法干涉招标活动 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警告、记忆、超额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职、解职、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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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承担行政监督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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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重新明确中标人,或者按照本法重新开始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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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对投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利用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灾害救援或扶贫资金执行替代救济时,关于需要聘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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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进行招标,贷款人、供资人对招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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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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