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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02阅读:

本篇文章5014字,读完约13分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用保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是该汽车方面的责任,当事人是保费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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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萨斯市锦泰物流运输有限企业,李某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德克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吕十四民终18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克萨斯市锦泰物流运输有限企业,居住地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识别:党某,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东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住在德克萨斯市陵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意某某,住在德州市陵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住在临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住在临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德州陵城君合兴法律服务处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德州陵城君合兴法律服务处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住在临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住在临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1,住在临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2,住在临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原县海洋物流运输有限企业,居住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企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平原润法律服务处法律业者。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企业,居住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

负责人:王某,该企业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企业,居住地新县市新安镇。

负责人:牛某,该企业经理。

上诉人德克萨斯市锦泰物流运输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锦泰物流企业)包括被上诉人李某、任某、李某1、张某、林某、孙某、林某1、林某2、平原县海洋物流运输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海洋物流企业)和上诉人德克萨斯市锦泰物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议院进行审理。 上诉人锦泰物流企业代理人刘某、被上诉人李某、任意某、李某1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1、被上诉人张某、林某、孙某、林某1、林某2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海洋物流企业委托代理人郑某向法庭诉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株式会社法库支企业(。 审理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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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德克萨斯市锦泰物流运输有限企业上诉请求:1.取消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吕1426民初194号民事判决,返回复审或再审驳回李某,任意驳回李某1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林某4系鲁N×; ×; ×; ×; ×; 鲁N×; ×; ×; ×; ×; 大型半卡车司机,事实不清楚。 年11月1日0点左右,事件发生在车辆鲁N×; ×; ×; ×; ×; 鲁N×; ×; ×; ×; ×; 重型半吊卡车确实发生了交通事故,起火烧毁了。 这个鲁N×; ×; ×; ×; ×; 鲁N×; ×; ×; ×; ×; 在重型半吊卡车的驾驶室中,两名乘员林某、李某被烧死,不仅看不出尸体,而且位置也移动了。 林某自己持有的驾驶执照不能开这辆车。 平时证据齐全,雇佣合规的李某当司机。 林某自己也不需要开车。 然后,事件当天,鲁N×。 ×; ×; ×; ×; 鲁N×; ×; ×; ×; ×; 大型半卡车马上就到收款处了。 林某知道自己的证据不一致,面对即将到来的检查员,车上也有证据的司机。 如果本人还开着那辆车,显然和常识不一致。 本案所有当事人平均不在事故现场,因此原审法院只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驾驶鲁N×。 ×; ×; ×; ×; 鲁N×; ×; ×; ×; ×; 大型半卡车,显然认定事实不清楚。 二、原审判决认定林某驾驶的鲁N×; ×; ×; ×; ×; 汽车卡事实不明确,平原县海洋物流运输有限企业不负责任,判断为适用法错误。 鲁N×; ×; ×; ×; ×; 汽车行驶证和车牌都是真实的,合法的,比较有效。 在本案中,平原县海洋物流运输有限企业没有来法院参加审判,独审法官也没有向法院宣读海洋物流企业的抗辩书,其什么时候提交,各方平均不知道,只凭海洋物流企业的抗辩书认定林来波驾驶的鲁N× ×; ×; ×; ×; 车卡,显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 三、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林某之间的从属关系,事实不清楚,适用法错误。 林某与上诉人签订汽车代理协议,确定双方车辆登记代理关系,上诉人不负责鲁N×。 ×; ×; ×; ×; 牵引车的运营是鲁N×; ×; ×; ×; ×; 牵引车运营带来的收益,而且这种代理行为没有法律禁止。 涉案车辆由林某驾驶,李某依然坐在车辆上,本身具有明显的过失,是自我感觉风险的行为,可以减轻林某的赔偿责任。 如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有错误,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再审或返回再审驳回李某、任意某、李某1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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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李某、任某、李某1、张某,事故认定书具有高度的说明力,林某是事故车辆的驾驶员,一审认定鲁N×; ×; ×; ×; ×; 车系卡、平原县海洋物流运输有限企业不负责任,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车辆代理协议复印件充分说明了林某的所有鲁N×。 ×; ×; ×; ×; 车辆号码依赖于上诉人企业,协议名称为车辆代理,实质上是依赖关系,上诉人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因此要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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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林某、孙某、林某1、林某2确定林某3家人不再继承林某的遗产,主张承认上诉人认定的事实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贵院依法审查。

上诉人海洋物流企业主张一审认定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要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的人保法库支企业、太平洋财保企业的新县支企业没有来法庭发表意见。

原告李某、任某、李某1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人民保险企业、太平洋保险企业在交强保险无责任限度内各赔偿三原告在李某3死亡的部分死亡赔偿金11000元。 2 .被告张某、林某、孙某、林某1、林某2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三原告因交通事故李某3死亡的死亡赔偿金500000元。 3 .被告锦泰物流企业、海洋物流企业对原告主张的第二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诉讼费、维护费、维护保险费由上述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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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于年11月1日00点14分左右,对汽车驾驶员林某3驾驶鲁N×; ×; ×; ×; ×; (鲁N×; ×; ×; ×; ×; 解放品牌大型半卡车沿着荣乌高速公路从北向南行驶到荣乌高速公路荣成方向686公里+400米,由汽车驾驶员李某4驾驶的辽P×; ×; ×; ×; ×; 解放品牌大型仓库栅栏式卡车,辽P×; ×; ×; ×; ×; 车辆向前方移动,与汽车驾驶员相撞,涂抹驾驶的苏C×; ×; ×; ×; ×; (苏C×; ×; ×; ×; ×; 三一牌重半卡车,然后鲁N×; ×; ×; ×; ×; (鲁N×; ×; ×; ×; ×; 解放品牌大型半卡车起火,辽P×; ×; ×; ×; ×; 释放品牌大型仓库的栅栏式卡车,造成了三车不同程度的损伤、货物损失、道路生产损失、汽车驾驶员林某3、乘员李某3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黄骅大队颁发了第13910510000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林某3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李某4、涂某无事故责任、乘员李某4无事故责任。 李某系李某4父亲,任某系李某4母亲,李某2系李某4儿子,李某4和陈某于去年9月12日离婚。 林某3与张某系夫妇的关系,林某系林某3父亲,孙某系林某3母亲,林某1系林某3女儿,林某2系林某3儿子。 鲁N×; ×; ×; ×; ×; (鲁N×; ×; ×; ×; ×; 解放牌重半吊卡车实车主系林某3,鲁N×; ×; ×; ×; ×; 号码车靠锦泰物流企业,李某4系林某3雇司机。 林某3驾驶拖车夹克沈某的鲁N×; ×; ×; ×; ×; 号拖车,沈某鲁N×; ×; ×; ×; ×; 号码拖车挂在海洋物流企业。 辽P×; ×; ×; ×; ×; 解放牌重仓栅式卡车车主李某5在人民保险企业投保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苏C×; ×; ×; ×; ×; 车主涂了某某,在太平洋保险企业投保了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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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黄骅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林某4对这次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李某5、涂装某无事故责任,乘员李某4无事故责任,事实清楚, 辽P×; ×; ×; ×; ×; 号车和苏C×; ×; ×; ×; ×; 号车在事故中没有责任,根据《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人民保险企业、太平洋保险企业在强保险死亡障碍无责任赔偿限度内 林某4和李某5坐同一辆车,林某4系这次事故的侵权者也是李某4的雇主,但各原告因侵权的法律关系起诉主张权利,林某4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除保险企业不负责任赔偿外,林某4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赔偿各原告的合理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是该汽车方面的责任,当事人要求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因此,锦泰物流企业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赔偿林某4各原告的合理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必须由继承人依法清算应缴纳的税金和债务,缴纳税金和债务以他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侵害人死亡,遗留遗产的,受害者起诉要求侵害人继承人或者遗产保管人赔偿损失的,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张某、林某、孙某、林某1、林某2必须在林某4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林某4驾驶的拖车实际上不依赖海洋物流企业,海洋物流企业不是本案合格被告,李某、任意某、李某1起诉海洋物流企业是没有根据的。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已确定的侵权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李某、任某、李某1对发生的法律事实发生的侵权义务关系必须确定并提出全面诉讼要求,合理维护民事权益。 本案李某、任意某、李某1对部分死亡赔偿金提起诉讼,对剩余损失另存主张的权利,目前法律对原告没有主张禁止性。 李某、任意某、李某1主张的死亡赔偿金522000元( 22000+500000 )是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说明、查询新闻、收款收据等佐证,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 各原告为起诉保全产生保全保险费1500元,主张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企业在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任意某、李某1死亡赔偿金11000元。 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付款。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企业在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任意某、李某1死亡赔偿金11000元。 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付款。 三、张某、林某、孙某、林某1、林某2在林某4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李某、任意某、李某1死亡赔偿金、保全保险费共计501500元。 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付款。 四、德州市锦泰物流有限企业对林某4对李某、任某、李某1的死亡赔偿金、维护保险费共计5015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付款。 五、平原县海洋物流运输有限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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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中,事故鲁N×; ×; ×; ×; ×; 号码拖车是否卡住了海洋物流企业,上诉人海洋物流企业提出证据:证据1、鲁N×; ×; ×; ×; ×; 车辆所有票都是一部分,该车辆的初次登记是2007年11月,声称于2008年4月转移到平原县海洋物流运输有限企业名,实际车主是齐某,李某6。 证据2、鲁N×; ×; ×; ×; ×; 车辆驾照的一部分证据3运输证一部分证据4上诉人海洋企业和沈某的委托合同的一部分。 证据五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部分证据六车辆全员沈某和张某的车辆转让合同一部分证据七齐某和张某的转让协议一部分证据8是两年的车辆管理费收据,证明该车辆管理费由沈某支付。 (沈某1是沈某之子)证据9是鲁N×; ×; ×; ×; ×; 车辆根据-的年度检查情况,沈某的鲁N×; ×; ×; ×; ×; 车进行了年车辆的年度检查,涉及事件的鲁N×; ×; ×; ×; ×; 已经烧毁,卖了。 证据10是视频的一节,年6月3日下午18点30分涉案车辆鲁N×; ×; ×; ×; ×; 江苏林穆停车场视频中,鲁N×; ×; ×; ×; ×; 还在运转中。 以上证据是鲁N×; ×; ×; ×; ×; 车现在还在运营,海洋物流企业鲁N×; ×; ×; ×; ×; 车和林某4没有发生任何业务关系。 锦泰物流企业的质量证明意见对证据二、三走证和运通证,由于平原海洋物流运输企业没有提供原件,因此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证据九鲁N×; ×; ×; ×; ×; 车的年度检查状况也没有提供原件,不同意真实性。 证据10的录像允许真实性,但不能说明729号卡是合法有效的。 同意证据一的真实性,不同意证据四、五、六、七、八的关联性。 李某方和林某方的质量证明意见,请法庭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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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泰物流企业提交证据:年8月1日平原县海洋物流有限企业向德克萨斯市车辆管理申请重新发放车辆牌照手续,声称牌照来源合法,不属于成套卡,而且林某4拥有的车辆行驶 海洋物流企业的质量证明意见对这个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个证据不能说明是否是成套卡车辆,同时这个证据车辆实际上是全员委托蔡某处理的。 李某方和林某方的质量证明意见,请法庭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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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后,应上诉人的请求,海洋物流企业向法庭提交鲁N×; ×; ×; ×; ×; /鲁N×; ×; ×; ×; ×; 重症平板半挂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原件,上诉人发表补充质量证明书的意见如下:鲁N×; ×; ×; ×; ×; 大型半挂牵引车汽车行驶证上记载的登记都是锦泰物流企业,这辆车是沈某的实际全部。 林某4平时在沈某为事故车辆加油,沈某不可能不知道林某4采用鲁N×。 ×; ×; ×; ×; 重平板半挂车牌照。 其次,沈某提出的鲁N×; ×; ×; ×; ×; 大型平板半挂车汽车行驶证的年11月和年11月的年检章上分别标注辽a、辽k,证明在辽宁省进行的年检。 年8月1日,海洋物流企业委托蔡某重新发行拖车新牌照号码,因此沈某提交的该车行驶证的年度检查也只能显示在年8月1日重新发行,不应该显示从年11月到年11月存在连续的检查章 沈某提出的鲁N×; ×; ×; ×; ×; 半挂车道路运输证表示签发日期为年9月23日,平原县交通局盖章的年检页不足,沈某故意不提供该车道路运输证。 平原县交通局年8月检查章记载,表示知道存在别的道路运输证。 以上是沈某的鲁N×; ×; ×; ×; ×; 重型半吊牵引车和林某4的鲁N×; ×; ×; ×; ×; 大型半拖拉机注册全部隶属于锦泰物流企业。 现在的证据表明两人共谋,海洋物流企业有管理上的漏洞,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必须追加沈某为共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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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上诉人海洋物流企业、上诉人锦泰物流企业提交的证据,本院评议如下:年12月21日沈某与张某手签订了《车辆转让合同》,以总额56000元购买鲁N×。 ×; ×; ×; ×; 车,同日沈某与海洋物流企业签订“车辆依靠经营合同”,双方约定乙(沈元军)拥有的卡车以甲(海洋物流企业)名登记上户,上户后的号码:鲁n (在此划线)主,鲁N×; ×; ×; ×; ×; 车辆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产权属于乙方。 乙方在支付期限内应该每月向甲方支付管理费150元,每年共计1800元。 沈某子沈某1分别于年12月14日、年8月20日向海洋物流企业支付管理费1800元。 鲁N×; ×; ×; ×; ×; 现在鲁N×; ×; ×; ×; ×; 还在运营中,而且根据这辆拖车的汽车行驶证明书,检查比较有效,从年11月到年11月。 主规则N×; ×; ×; ×; ×; 汽车行驶证记载检查比较有有效期,分别从年4月到2021年4月。 被上诉人林的任一方是事故鲁N×; ×; ×; ×; ×; 汽车作了合理的说明,锦泰物流企业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事故吕N×。 ×; ×; ×; ×; 如果汽车在海洋物流企业注册,根据主张谁提交证据的证据,海洋物流企业提交的证据已经可以达到高度的覆盖性,可以认定事故吕N×。 ×; ×; ×; ×; 车不是取决于海洋物流企业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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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锦泰物流企业书面向本院提交事故答案,确认事故车辆的驾驶员不是林某4的问题,本院评议如下:事故认定书记载了林某4是驾驶员,根据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直接 ×; ×; ×; ×; 、辽P×; ×; ×; ×; ×; 苏C×; ×; ×; ×; ×; 车辆北斗的gps数据以上诉人没有证据或没有充分理由推翻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为前提,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5条的规定,说明其申请调查的证据和作为等待证据事实的驾驶员是否是林某4是毫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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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锦泰物流企业和林来波签订的《汽车代理协议》的第一条约定是,第一条乙(林来波)以甲(锦泰物流企业)的名义登记有权的汽车,甲只有该汽车的登记车主,对该车的所有权利 车牌号码N×; ×; ×; ×; ×; … … 第二条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办理前条约的汽车各种登记手续时,必须向甲方提供购车发票、汽车合格证和车辆检查合格的所有资料原件,由甲方代替办理登记、纳税等手续,乙方单独办理各种登记、纳税等手续 … … 第四条本合同期间,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一)根据政府主管机关的要求,为乙方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规则和安全运输等规范性文件提供便利,指导乙方依法经营和文明服务。 … … (5)代理乙方办理运营手续时,需要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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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各方平均承认林某4和李某4系的雇佣关系。

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在本院,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锦泰物流企业事故车辆和鲁N×; ×; ×; ×; ×; 关系二是一审判决认定事故拖车N×; ×; ×; ×; ×; 并不依赖海洋物流企业是否正确。 三是一审判决根据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来波事故车辆司机是否正确,以及李某4是否对自己的死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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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焦点,根据锦泰物流企业与林来波签订的《汽车代理协议》复印件,锦泰物流企业为鲁N×; ×; ×; ×; ×; 的注册车主,鲁N×; ×; ×; ×; ×; 以锦泰物流企业的名义对外运输经营。 锦泰物流企业对该车有管理义务,一审判决认定两者有依赖关系是有事实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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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个焦点,海洋物流企业提供的证据表明事故鲁N×; ×; ×; ×; ×; 牵引之鲁N×; ×; ×; ×; ×; 车不是取决于海洋物流企业的名义。 锦泰物流企业提出的沈某知林某4采用鲁N×。 ×; ×; ×; 鲁N×; ×; ×; ×; ×; 汽车在二审法院讨论结束后,申请将沈某追加为共同被告的要求,超过举证期限,法律没有根据,本院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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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个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 为了明确赔偿主体,被上诉人李某方以事故认定书主张林某4作为原审原告,以上诉人原审被告锦泰物流企业没有提交推翻事故认定书的证据为前提,一审判决根据事故认定书由事故车辆驾驶员在法律规定中 关于李某4自负过失问题,锦泰物流企业没有证据知道李某4与林某4准驾驶型不一致。 李某4作为职工,雇主、侵权人林某4夜间,准驾驶型不一致的违法行为无过失,对自己的死亡不负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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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锦泰物流企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该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很清楚,如果适用法正确就必须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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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的受益费为8815元,由上诉人德克萨斯市锦泰物流运输有限企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互

陪审员李敏

陪审员杨娜

2020年6月9日

法官助理董国通

书记官邢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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