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让工伤认定“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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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建波
读了贵报8月31日发表的“在家工作的伤害不是工伤”,笔者也有话要说。
法律对工伤认定制定了比较严格的法定标准,完全有必要更大范围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对工伤认定设置严格的法定条件并不意味着工伤认定只能机械地适用法律条件。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的就业方法、就业时间和就业场所等都发生了变化,用人单位、社保部门如果不能科学合理地把握,相当一部分员工的合法权益就处于模糊地带。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如果工伤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然死亡,工伤认定必须在48小时内接受急救治疗,满足无效死亡的条件,不仅遗属难以接受,公众也不太容易理解。 究其原因,不同疾病有不同的优势和规律,除了救治条件不同外,死亡时间也有很大差异。 如果死守这个时间基准,很有可能在工伤保险的赔偿问题上让家人放弃急救和治疗的希望,这显然不是法律的本义。
既然现行法律规定给工伤工人带来了障碍,带来了不便,我们就必须尽快通过修改法律制度来改变这一现状,以适应工伤保险实践快速发展的需要。 而且,在正式修改法律之前,各级法院在判决方面也应该回到立法的初衷,根据情况立即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外,对少数不履行工伤责任的拖延机构,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 这样的代价可能是经济处罚,也可能列入黑名单,在享受贷款和政府优惠政策方面受到相应的限制。 另外,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障机构必须立即支持保护弱者的保护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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