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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3-29阅读:

本篇文章3300字,读完约8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私财物盗窃、金额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科或单处罚款。 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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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金融机构,金额特别巨大时

)盗窃贵重文物,情节严重的东西。

被告人庚某、陈某盗窃一审判决书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判决书

( )辽0782刑初100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庚某因2009年7月23日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罚款人民币4000元。 本案于去年9月15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北镇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被北镇市看守所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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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因2009年7月23日犯有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强制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被罚款人民币4000元。 年4月11日因贩毒罪被判处1年6个月罚款5000元。 本案于去年9月15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得到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北镇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在被关押在北镇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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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 ) 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庚某、陈某犯盗窃罪,于去年4月25日向本院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议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让检察官赵阳、孙琪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庚某、陈某参加了法院诉讼。 现在审理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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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表明:

1、年10月9日晚,被告人庚某与该田某(已判决,以下略)合作驾驶车牌号码辽p62b** (辽b629** )的白色捷克轿车,在辽宁省北镇市广宁镇客运站2号楼4楼楼下。 根据北镇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摩托车的价值为2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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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庚某与该田某、刘某(已判决,以下略)、刘某(已判决,以下略)合作,刘某的牌照驾驶辽lm53**的缓冲赛马。 根据北镇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红色铃木品牌110型摩托车价值4000元,黑色雅马哈品牌110型摩托车价值2500元,蓝色铃木品牌125型摩托车价值4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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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12月3日晚,被告人庚某与刘某、刘某合作,刘某的牌照是辽lm53**哈飞牌赛马车,在辽宁省北镇市水果小区,偷了将受害者张某停放在楼下的红色豹牌125型摩托车。 根据北镇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红钻面包品牌125型摩托车的价值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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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庚某是同田某、刘某、刘某的车牌号码辽p62b** (伪造成辽b629** )的白色捷克轿车,在辽宁省北镇市中安町,受害者徐某为绿色。 根据北镇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绿色铃木品牌110型摩托车的价值为3200元,红色子爵品牌125型摩托车的价值为23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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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12月22日晚,庚某与该田某、刘某合作,驾驶牌照号码辽p62b** (伪造为辽b629** )的白色捷克轿车,在辽宁省北镇市中安镇市町洞窟台华珐新城区受害。 根据北镇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黑色雅马哈品牌的摩托车价值为3224元,飞剑品牌的110型摩托车价值为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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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1月2日晚,庚某与该田某、刘某合作驾驶车牌号码辽p62b** (伪造为辽b629** )的白色捷克轿车,在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璨名都小区4楼南侧的车棚成为受害者。 年1月3日凌晨,庚某在该田某,刘某在辽宁省北镇市中安镇洞窟台华珐新城区,偷了受害者艾某的红色子爵125型摩托车。 根据北镇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黑色新洲本田品牌110型摩托车价值4165元,红色子爵125型摩托车价值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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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9月9日凌晨,庚某被告与陈某被告在北镇市广宁镇福瑞嘉祥小区走廊偷了受害者孙某黑铃木牌曲梁摩托车后,偷了受害者XX宇黑新珠峰牌曲梁摩托车。 根据北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黑色铃木品牌弯曲梁摩托车价值1782元,黑色新珠峰品牌弯曲梁摩托车价值2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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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12月7日18点左右,被告人庚某是该田某、刘某、刘某、尚某(另案解决)、王某计划驾驶田某的白色捷克轿车,从沈阳到凤城市通远郊镇,在亿林区受害者周停车。 偷停在中学家属楼的受害者刘某橘黄色本田品牌的摩托车。 根据凤城市价格认证局鉴定,墨绿色铃木品牌摩托车价值2600元,黄色铃木品牌摩托车价值5400元,橘黄色本田品牌摩托车价值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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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说,被告人庚某参与摩托车盗窃16辆,共计价值50243元。 陈某被告参与摩托车盗窃两台,共计价值4772元。

年9月15日,被告人庚某、陈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上述事实由以下法院的质量证明、认证证据证明。

1、户籍说明,说明两名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刑事判决书。 二说明被告人的前科情况

3.确定现场被盗摩托车的照片。 说明被盗摩托车的情况

4、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清单、公安局返还物品文件清单。 说明公安机关没收和归还被盗摩托车的事实。

5、部分被盗摩托车发票合格证、一致性证书复印件。 说明部分被盗摩托车的购买价值

6、案件登记表、起草决定书、案件解决报告表、案件来源、逮捕经过、案件解决和被告人的案件情况。

7、受害者肖某、佟某、高某、刘某、徐某、程某、陈某、史某、徐某、艾某、张某、孙某、XX宇、刘某、周某各受害者的摩托车被盗的事实可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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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被告人庚某的供述说明了该田某、刘某、刘某、尚某、王某及被告人陈某偷了16辆摩托车的事实。

9、被告人陈某供述与被告庚某合作说明偷了两辆摩托车的事实。

10、北镇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报告、凤城市价格认证局价格鉴定结论。 说明被偷摩托车的价值

11、识别笔录。 耿某被告被同案田某认定的事实说明。

上述证据将在本院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庚某、陈某以共同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产,金额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是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庚某、陈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成立,必须支持。 被告人庚某、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成后,犯有5年内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是重罪,从重罚开始应对。 被告人庚某、陈某可以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忏悔罪恶,因此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宣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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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款人民币5万元(罚款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缴纳)

(刑期自执行判决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判决执行前先行拘留,被拘留之日为刑期1天。 即从年9月15日到年9月14日)

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款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缴纳)。

(刑期自执行判决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判决执行前先行拘留,被拘留之日为刑期1天。 即从年9月15日到年10月14日)

三、命令被告人庚某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与田某共同归还肖某摩托车盗金人民币2972元。 与田某、刘某、刘某共同返还余某摩托车价款4000元,高某摩托车价款2500元,刘某摩托车价款4620元。 和刘某、刘某共同退还偷张某摩托车钱的人民币2500元。 与田某、刘某共同返还徐某摩托车货款人民币3200元、程某摩托车货款人民币2392元、陈某摩托车货款人民币3224元、史某摩托车货款人民币3400元。 田某、刘某、刘某、商某、王某为周某摩托车货款人民币2600元,肖某摩托车货款人民币5400元,刘某摩托车货款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庚某、陈某为孙某摩托车货款人民币1782元,李某摩托车货款人民币2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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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起诉状原件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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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程明

评委赵德昌

人民陪审员刘强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官曹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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