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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人脸识别立法研究网络法治频道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3-28阅读:

本篇文章1907字,读完约5分钟

编辑:现在面部识别技术已经在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得到了丰富的应用,我们一边觉得生活非常方便,一边担心自己的个人新闻安全和隐私是否得到保障。 任何东西都有两面性,面部识别技术也不例外。 另一方面,面部识别技术便于新闻收集。 另一方面,人脸识别技术的迅速发展没有引起社会大众对个人新闻安全问题的深刻思考。 其商业色彩的迅速发展普及也需要重新审视与个人隐私的权衡。 这次文萃总结了不同学者关于面部识别立法的研究,学者们从不同的立场有益地探索了这个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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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识别数据的功能扩展突破了“同意”采用的合法性等问题。

林凌、贺小石是《法学杂志》年07期《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制路径》的文章,现在认为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在公共场所进行面部识别。 例如,在休闲场所、广场、公共交通中心等设置面部识别传感器,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维持社会。 二是采用以生产管理的效率化、流通速度等为目的的面部识别技术,例如车站、码头、机场和海关的面部通行、公司和机构的面部识别工作等大幅节约了人工费。 第三,移动终端收集面部新闻。 例如,支付平台、社会交流平台收集面部新闻,为顾客服务。 所有面部识别应用都基于以“同意”为中心的平台——顾客协议,但由于面部识别技术的高速化,组织和公司无协议地收集面部识别数据,以及面部识别数据的功能扩展“同意” 一是新闻收集主体不同意顾客收集面部新闻。 二是“同意”的大致权利和义务,允许互联网服务人员识别顾客的面部新闻,转换为数字安全代码,与其他相关实体或数据库交叉对应, 部分协议在“包括但不限于此”条款中无限扩大顾客脸部新闻的采用第三,“同意”大致允许的脸部识别新闻通过与数据库的对照被合并,在新闻主体中进一步展开行动轨迹、心理轨迹、地理位置图像,脸部识别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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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侵害公民个人新闻的事件时,必须机械适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相关条款,不能特别保护生物识别新闻。

王德政是《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04月08日在网上发表的论文《比较生物识别新闻的刑法保护:现实境遇与完整路径——以四川《面部识别方案》为切入点》的文章,现在的生物识别新闻在中国社会的运用是年 着眼于海外最新的立法情况,年5月25日,欧盟发布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给予生物识别新闻确定的定义,对公民个人新闻进行分类,设定不同的保护方法,可以为中国提供参考思路,并年 这个公民的个人新闻在世界和我国越来越重要,在相关法律体系越来越完整的新时代里,我国立法者和司法实践工作者都迅速而充分地保护生物识别新闻包括在一般公民个人新闻中的特殊性、重要性和超强保护的必要性 处理侵害公民个人新闻的事件时,不要机械地适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相关条款,不能特别保护生物识别新闻,要转用刑法解释的方法,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实质、灵活地使用既定的立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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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面部识别技术和公民隐私两者和谐共存,最根本的是新闻的摄取和应用过程的控制问题。

盛雅,尹宣熙在《中国电信业》年09期“面部识别遇到隐私问题,要去哪里? ”文章认为,为了面部识别技术和市民隐私两者和谐共存,新闻的摄取和应用过程的支配问题是根本。 有必要从立法层面限制行为,运用技术手段从根本上保护市民个人的新闻安全和隐私权益。 公司和商家在数据新闻的摄取和运用过程中占主导地位,数据新闻的来源和解决环节由公司的商家控制,其整体过程在暗箱中,无论对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还是普通客户都缺乏透明度,以是否会导致恶性结果 另外,脸部识别系统考虑在识别后自动模糊特征,通过事先降低输出结果的灵敏度,从而达到一定的保护效果的“用技术控制技术”的方法。 在高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必须从法律层面限制非法行为,保护公民的隐私。 法律设计有一定的滞后,但对于新技术,我们应该加快立法业的进程,提出具体确定现实存在问题的处理方案。 应该扩大立法构想,比较伴随未来高新技术迅速发展的新问题,在新的立法方案中也要重视法律设计上的可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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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把个人新闻分为几种类型,按照滥用的种类,从民事立法例如侵权责任法、行政、刑事立法等方面分别加以限制。

张凯伦、王钱是《公民与法(综合版)》年04期《面部与指纹裸奔》个人生物新闻期待立法保护》的文章,目前个人生物新闻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顾客权益保护法及最高法、最高检查和国务院 有必要把个人新闻分成几种类型,明确哪些滥用的个人新闻? 有必要比较各自滥用的种类,从民事立法,例如侵权责任法、行政、刑事立法等方面对其进行限制。 我们将来的立法,如果不从这方面努力,依然按照以前传达的想法保密,试图防止泄露,我们的问题永远得不到真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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