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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遏制先涨价后打折应确定判定标准网络法治频道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3-25阅读:

本篇文章1286字,读完约3分钟

要抑制先涨价后的折扣必须制定判定标准

再过几天就变成了“双11”,各大电商已经搓拳,快递也着急招募员工。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提出“七不可”禁令,不得发出虚假广告,不得用虚报特价招揽客人,不得先涨价后打折,包括用二次充电好好充电,不得用假充电充真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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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经过各大电商的企划和促销,“双11”已经成为购物狂欢节。 很多客户给人的印象也是,在这期间购买商品会得到折扣。 但是,现实并不排除在涨价后打折等虚假的促销方法产生虚假的繁荣,被顾客欺骗。 为了抑制这种现象,必须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要求EC平台履行管理责任,具有科学合理的“先涨价后打折”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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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事先提高商品价格,在促销当天打折,然后以上涨的价格为折扣的基础,等于扩大了降价幅度。 某商品原来的价格是100元,打九折后是90元,但商家在促销前将成本提高到120元。 这样,打八折的话售价是96元,打七折的话售价是84元。 虽然售价是84元,但比之前的90元售价低6元,但折扣幅度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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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操作会给顾客带来那个商品的折扣力更大,值得购买的错觉。 其行为构成欺诈和误解,应该认定为虚假广告或欺诈经营。 即使是最高法院发表的例子,在网上销售商品也有价格欺诈行为,在促使顾客购买该商品的情况下,确认了即使该商品的质量合格,顾客也有权向销售者要求“赔偿3”和保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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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随着技术的更新,EC平台和第三方网站有能力发现和发表“涨价后打折”的行为。 商品的种类、价格、交易状况等数据都由EC平台管理,在利用大数据技术的筛选、解体、监测中先涨价后,可以进行折扣、虚报特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在现实中,网上流行的比价软件和小程序可以显示某个商品一定期间的价格动向,上升还是下降,多少知道幅度,证明了现在有相应的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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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很难判断是如何正常的价格调整还是先涨价再打折。 通常,在促销的前一天或两天提高商品的成本当然是明显的涨价行为。 那么,一周或十天前的涨价依然属于“先涨价再打折”吗? 要知道,很多EC平台的商品价格没有固定,今天是一个价格,明天是另一个价格。 或者价格低的时候不发优惠券,价格高的时候赠送优惠券,还有商家先把有的商品放在架子上,陈列价格高的同类商品,给顾客IQ计算优惠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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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应该有合理的判断标准。 一种是可以在促销前10天或15天设定商家涨价的期间,被认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超过这个期限的涨价,除非商家能证明其涨价不是自己的错,而是与销售量上升无关的客观原因,例如原材料价格上涨、政策变动等,否则应该视为异常。 二是排除其他干扰,先放下架子后不陈列同样的涨价商品,杜绝秒杀、特价、一发一买、采用优惠券等回避相关规则。 如果促销前是低秒杀价格,促销时成本很高,应该视为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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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必须要求EC平台完全利用技术手段监视这种异常行为。 在第三方网站上收集相关数据后,鼓励客户提供价格比服务。 另外,严格执行法律,使商家和EC平台承担先涨价折扣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进一步涨价后减价,以包围虚构特价等价格欺诈行为的势头,向老一套的熟练业者展示了真面目。 (史奉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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