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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短片视频平台不得滥用避风港大体上网络法治频道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3-22阅读:

本篇文章3013字,读完约8分钟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韩丹东□法制日报实习生姜珊

随着短篇视频的盛行,短篇视频侵权事件也在增加。

去年北京网络法院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个方案短片动画app抖音对网络科技巨头百度旗下集团拍摄了小动画新闻网络传播权侵权,今年4月22日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企业向北京艾奇科技有限企业报道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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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争袭来,短片制作,发表者卷入漩涡是不可避免的。 短片的平台能冷静下来吗? 最近,《法制日报》记者对相关热点话题进行了采访。

要评价是否属于作品,必须满足三个要求

短片是否属于作品,是业界争论的焦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行业内具有独创性、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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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媒体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解体认为,属于作品需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文学、艺术、科学行业内的具体表现。 二是有独创性;三是可以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 “如果短片满足上述三个要求,则构成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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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宁说,从现在法院的案例来看,短片一般被认定为类电作品,是指在一定的媒体上拍摄,由一系列没有伴奏或伴奏的画面构成,同时通过适当的装置上映或用其他方法传达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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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表示,短片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这至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需要复制性,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可以以物质复制的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复制形式包括印刷、录像、拍摄、绘画、表演等。 二是需要独创性,这也是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核心要件,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不能模仿、剽窃、篡改别人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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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定义独创的具体含义,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作品要体现作者的“选择、评价”,即作品要由作者独立创作,一定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优点。 张星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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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部短片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版权如何归属呢?

张星水回答说,版权是对电脑程序、文学著作、音乐作品、照片、电影等复制权利的合法所有权。 短片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权利人享有版权。 关于短片平台之间、短片平台和顾客之间的权利边界问题,首先考虑短片的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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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片权利人既是客户也是短片平台。 如果客户是短篇视频的权利人,短篇视频平台可能会根据雇佣关系获得版权,或者通过转让等获得版权。 ”张星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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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标准发布视频进行对照,严禁超过采用范围

有看法认为,随着短篇视频平台的增加,短篇视频的数量增加,如果为了非营利而采用其他作品,就不会侵权。

从张星水来看,采用别人的作品也没有收益也是侵权。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的采用范围,《新闻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了8种合理的采用范围,这些主要根据采用作品的目的、性质、程度以及所采用作品的市场影响等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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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个人的学习、研究、欣赏,采用别人发表的作品,介绍、评论某部作品,为了证明某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别人发表的作品等。 因此,公众在分发录像时必须核对标准,注意评价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合理采用范围。 不在合理录用范围内的,认定为侵权。 ”张星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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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短篇视频中常见的侵权类型有那些呢?

郑宁说,常见的短片侵权类型有三种,一是未经许可擅自采用别人的短片。 二是未经许可播放电影作品、体育、综艺节目等。 三是未经许可在短片中采用别人的音乐、文案、美术等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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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星水认为,短片视频侵犯版权是指未经版权方许可,未经法律依据擅自下载,在互联网之间转载,或在网上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行使只有版权方享有的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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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星水表示,侵犯网络著作权的基本类型有五种。

一是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害者的发表权,以未经作者许可将创作的作品公开化的表现形式为主。 违背作者的意愿提前或延期作品的公开。 不服从作者的意思,以其他形式公开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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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通过擅自复制、展览、发行、上映等方法将作品用于网络传播。

三是把别人的作品用于网络传播,没有按约定支付报酬。

四是歪曲和篡改别人的作品。 在网络环境中,对于以前流传的媒体,其他人很容易歪曲和篡改作品,著作权人保护作品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害。

五是剽窃别人的作品。 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签名权和复制权。 剽窃别人的作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完全或大部分抄袭著作权人的作品。 另一种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著作权人作品的复印件和形式进行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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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我应该怎么认定? 郑宁说,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有两个。

一是接触和实质上的类似,接触是指前面的作品可以得到公众,要求实质上的类似又多又杂,被控制权利侵害的作品与原作品表现上实质上相同或类似,影响了网民对原作品的选择和评价, 关于实质上类似的评价,多由法院和专业着作权鉴定机构综合评价,如整体比较法、网络用户注意法、部分比较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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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看是否有合法的答辩事由。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影响作品的正常采用,还必须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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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采用短片也不会侵权吗? 郑宁建议,一是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 二是合理录用,不影响原作品的正常录用,不能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履行平台应承担防止配置共同受到侵犯的义务

除了在短片侵权案件中诉讼双方外,侵权短片发布的平台有责任吗?

对此,张星水坦率地说,从领域快速发展的立场出发,短片视频平台作为短片视频领域的推动者和经营者,对短片视频传播行为的规范和领域良性的快速发展负有天然的高度义务和责任。 但是,在现在侵权的实例中,短片网站往往基于避难所,主张自己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只负责通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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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星水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平台方面是否可以作为短片文案存储和链接服务的提供者免责,以及有必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第二,是否改变了服务对象提供的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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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无论从什么立场来看,短片平台都不能基于避难所,几乎免除播放电影、综艺、知名体育赛事节目等复印件的短片侵权行为。 ”张星水说。

郑宁表示,避难港大致存在例外情况,《新闻网络传递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的《红旗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的侵害时,承担共同侵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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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新闻网络传播权的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规定》第9条平台关于“知道还是知道”首先从以下方面认定:一是侵害复印件的类型、知识 二是侵权的持续时间。 三是平台是否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四是平台是否积极选择、编辑或其他推荐性的积极行动。 第五,平台能否直接获得经济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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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短片平台收到侵权通知后,没有立即采取解决办法,或者知道侵权或者需要知道的,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郑宁说。

郑宁坦率地说,短片侵权事件频发的原因主要是侵权收益大,侵权价格低。 她建议,一是加强短片的版权登记。 二是通过区块链等技术加强侵权取证、保存证。 三是加大行政保护力度,完善行政投诉和行政处罚。 四是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五是短片平台加强复制评论。 六是领域协会提高自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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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披露他人的作品时,只要网络直播发布平台也知道,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这些问题,必须通过立法决定现场发布平台责任。 建立联合网络监督管理模式,健全集体管理系统,设立专门处理这个行业问题的机构。 加强相关推进,唤醒公众的权利意识。 ”张星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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