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公益 > 热点:域名解析服务提供者可采取何种“必要措施”网络法治频道

热点:域名解析服务提供者可采取何种“必要措施”网络法治频道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3-21阅读:

本篇文章2857字,读完约7分钟

毕文轩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域名行业的案件,特别是域名解析服务提供商的平台责任审判案件,具有很强的新奇性。 最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查的原告阿鲁克股份有限公司、阿鲁克幕墙系统有限企业(以下统称阿鲁克)和被告阿里巴巴云计算企业(以下简称阿里巴巴)侵犯商标权的事件,是一定的代表

热点:域名解析服务提供者可采取何种“必要措施”网络法治频道

首先,域名解析服务提供者属于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记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在本案中,阿里巴巴提供域名解析服务。 证据表明,域名解析服务的主要副本是为客户提供互联网ip地址和域名之间的相互转换服务,以方便其记忆的采用。 我国《新闻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四种具体的服务提供者类型:网络访问服务提供者、网络缓存服务提供者、网络存储服务器 互联网服务之所以有这四种服务类型的划分,是因为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参考了美国《千年数字版权法》( dmca )中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类型划分表现。 但是请注意,dmca在1998年已经实施。 当时的立法者认为网络技术很少预见到迅速到达现在。 法律的延迟性天然决定了这一分类的不完全性,许多现在受欢迎的新型互联网服务(如EC平台、综合类服务平台、小程序等)都很难与上述四种服务类型直接一致,保守地 与《条例》相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记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开放条款,无论从文意解释还是体系解释,其调整的范围都远远超出了前者的类型划分。 因此,对于不能分类为上述4种类型的新型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可以完全纳入侵权责任法第36条记载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域名解析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这种ip地址和域名转换匹配服务是从技术角度分解的,就是这样。

热点:域名解析服务提供者可采取何种“必要措施”网络法治频道

其次,转发通知可以成为域名保护服务提供商采取的必要措施手段。 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必要措施”的文意解释似乎表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必要措施程度必须与“删除、屏蔽、切断”等具有同等效力,否则很难满足法律的规定 但是,系统地解释第36条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侵权通知后,如果不采取必要措施,就必须与实际侵权人就损害扩大部承担连带责任。 相反,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采取必要措施扩大侵权损害的结果,就不必承担这样的连带责任,这就是著名的“通知删除”规则的具体含义。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自己没有采取及时、比较有效的手段,侵害损害的结果是否会扩大。 换言之,只要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扩大侵权损害的结果,这种必要措施就适当且比较有效。 法条规定的“删除、屏蔽、切断等”只是其中几项典型必要措施的具体列举,必要措施可以涵盖的手段必须结合与事件有关的具体情况加以考虑,其包含的范围必须更广。

热点:域名解析服务提供者可采取何种“必要措施”网络法治频道

在本案中,原告阿尔克认为被告阿里巴巴收到该通知后,需要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三域名提供域名解决服务,但实际上,阿里巴巴只是将原告的投诉通知转发给受害行为者,解决涉案三域名 因此,对于阿里巴巴的这种转发通知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的“必要措施”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 对此,我认为转发通知是“必要措施”的具体手段之一。 具体理由如下。

热点:域名解析服务提供者可采取何种“必要措施”网络法治频道

(一)必要的措施必须平衡申诉人和被侵害人之间的好处。 如上所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采取必要措施时,需要重点考虑这两个副本。 另一方面,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实施必要措施的目的是不扩大侵权损害的结果,另一方面,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实施的必要措施不应该超过必要的限度产生新的损害。 正当行使权利似乎值得法律提倡,但过度行使权利会导致权利的滥用。 任何措施超过必要限度都会带来新的损害,即使侵权者的侵权事实成立,也有必要区别其具体的侵权情况。 例如,如果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能够明确在某个商家的店铺中存在特定的侵权复印或新闻,则权利者只要要求商家删除该复印或新闻即可,要求粗略地解除该商家整体的链接,

热点:域名解析服务提供者可采取何种“必要措施”网络法治频道

在本案方案中,如果停止域名分析,互联网客户将无法通过域名直接访问站点,无法通过域名访问所有站点副本,三个站点副本显然无法访问。 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实施必要措施时,必须平衡申诉人与被控制侵害者之间的好处,怀着“与事无关,高悬”的心情,放荡侵害行为不得擅自繁殖,时机

热点:域名解析服务提供者可采取何种“必要措施”网络法治频道

(2)必要的措施必须充分考虑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地位和性质。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通常的网络活动中起着中介协议的作用,其一般不实际参与具体的服务提供过程。 另外,对于互联网上庞大的顾客和时刻发生的数据新闻,很难严格责备事前全面审查所有的拷贝。 因此,法律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只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就能获得免责。 但是请注意,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毕竟是一般的民事主体,在面对许多纷杂的侵害纠纷时能做的范围非常有限。

热点:域名解析服务提供者可采取何种“必要措施”网络法治频道

在本案中,对于许多复杂的商标侵权纠纷,域名解析服务提供者阿里巴巴不容易要求直接评价投诉侵权的事实是否成立。 如果投诉通知有误,很可能在域名被删除或屏蔽后造成重大损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也有责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阿里巴巴将投诉的通知转发给被控制侵权者的方法,可能会缓解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面对许多杂乱无章的侵权行为时难以合理评价的困境,并因错误的实施行为而带来。

热点:域名解析服务提供者可采取何种“必要措施”网络法治频道

(3)实施必要措施还必须综合考虑网络产业的具体快速发展。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如果对任何侵害者采取删除、屏蔽等严格措施,在此基础上经营的各主体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间接上涨交易价格,这确实会妨碍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

热点:域名解析服务提供者可采取何种“必要措施”网络法治频道

因此,通知措施不仅保障平台信息表现权利人与被侵害人之间的桥梁,而且有助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警告”侵害人的目的,防止损害结果的扩大,成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免责的条件。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第83号领导模范“嘉易烧钱仕德,天猫事件”中,法院也应该根据被侵害的权利性质、侵害的具体情况和技术手段等综合明确“必要措施”,但

热点:域名解析服务提供者可采取何种“必要措施”网络法治频道

最后,关于本案中阿里巴巴是否应该遵守客户的隐私保护协议拒绝向原告提供,法院决定域名注册机构掌握相关情况,商标权利人以其他方式获得这样的消息,通过维权诉讼获得这样的消息, 从不过度增加域名登记机关的负担等方面来看,这种披露义务的履行必须由权利人提起诉讼要求域名登记机关披露,以法院发布披露命令的方式处理。 对此笔者赞同,阿里巴巴已经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隐私保护,两者之间产生了合同的法律关系。 除非客户从事的行为在公法意义上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或明显的不利影响(例如威胁国家安全等),否则企业可以根据公法中的相关规定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披露该客户的消息。 但是,对于通常的民事侵权事件,本着严格遵守合同的精神,企业通常没有义务积极或根据要求直接披露客户的隐私。 当然,在特定的特殊情况(例如,被侵害者反复实施多次侵害,无法联系被侵害者等)下,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可以公开相应的被侵害者新闻,以免给权利者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 当然,这种极端情况必须严格限定。 否则可能会给滥用权力和保护其他顾客的隐私带来风险。

热点:域名解析服务提供者可采取何种“必要措施”网络法治频道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标题:热点:域名解析服务提供者可采取何种“必要措施”网络法治频道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gy/2021/0321/42430.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