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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谁属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3-0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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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影压在秋天的报纸上/隔着梦想的海洋/凝视着湖水的天空……

这首优美的诗句不是来自哪个诗人的手,而是来自人工智能微软的“小冰”。 年5月,正式出版了学习519位诗人现代诗,训练10000多次后创作的《冰淇淋》诗集《失去阳光玻璃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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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微软的“小冰”,其他企业也开发了很多人工智能产品,创作了各种文学和艺术的“作品”。 例如,谷歌开发的人工智能deepdream可以生成绘画,生成的绘画成功拍卖了。 腾讯开发的dreamwriter机器人可以根据算法自动生成信息原稿,及时推送给顾客。 从外观形式来看,这些人工智能创作的成果与人类创作的成果没有任何区别,而且不太容易被人注意到。 人工智能技术挑战著作权法可以说是比传统技术创新最根本和最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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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包括自然人作者及法人作者。 前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后者意味着作品由法人主办,代表法人意志创作,法人负责的,将法人视为作者。 为了承认人工智能是作者,实际上意味着在著作权法中创设新的独立法主体,这可能会遇到很大的法律和伦理障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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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人工智能产物的作品资格问题。 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认为,作品应该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只有人类的智力活动才被称为创作。 在人工智能产物著作权问题受到关注之前,法学界曾探讨过动物的复制品能否构成作品。 例如,在美国,一只黑猕猴用摄影师的照相机拍了几张自拍照,但其著作权问题引起了两起诉讼。 因此,美国版权局发表了相关文件,强调只有人类创作的作品受到保护。 有些学者认为人工智能产物不是人类作者的智力成果,因为这不构成作品。 有些学者认为人工智能产物是人类作者设计的作品生成软件带来的成果,实际上是人类合作的智力成果,不是违反著作权法的人格主义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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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人工智能产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现在提出的方案第一有三种。 第一个方案是承认人工智能产物是作品,但不给予保护而投入公共行业。 第一个理由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达,机器不需要激励。 第二个方案是建立新的邻接权制度,以区分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和人类创作的作品。 第三个方案是在现行著作权法的框架下,用法律解释的方法作出适当的法律安排。 关于著作权属于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开发者还是采用者,意见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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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人工智能产物的侵害问题。 人工智能在进行“机器学习”的过程中,需要采用很多现有作品。 比如,《小冰》是在学了很多现代诗之后创作的诗集,其中一定有一点作品处于著作权保护期。 那么,未经作者授权,商业上利用其作品构成侵权吗? 普遍认为,为了促进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应该例外地解决在“机器学习”过程中采用别人作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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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些问题的争论历来处于纯粹的理论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北京网络法院对国内第一个人工智能作品争议案作了一审判决,为理论探讨提供了新鲜的实践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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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北京网络法院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人工智能产物在复制、形态乃至表现方法上接近自然人,但由于现实科学技术和产业的迅速发展水平,不应该在法律主体方面取得突破 关于人工智能产物能否构成作品,法院强调了人工智能生成的分解报告是独创的,但自然人的创作应该是作品的必要条件。 在这个事件中,分解报告书不是人工智能的开发者(全员)编写的,因为没有输入关键词启动程序。 不是人工智能的采用者创作的,因为这个报告没有传播其思想和感情。 分解报告应该是利用人工智能输入的关键词与算法、规则、模板结合形成的,人工智能被认定为“创作”。 但是,由于构成作品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自然人的创作,因此这个分解报告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但是法院认为应该对人工智能产物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 因为那是值得传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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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工智能产物著作权定性这一极具争议性的问题,作为社会稳定器的法院认为采取比较保守和平衡的角度是合适的。 另外,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不被认为是作品,相关主体为了将好处最大化,不能从外观上区分文学艺术作品是人还是人工智能创作,因此,很有可能采取隐瞒相关成果是人工智能创作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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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工智能产物的著作权问题,一些国家积累了一些经验。 英国的《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专利法》规定,对于电脑生成的复印件、戏剧、音乐、艺术作品,作者是对该作品创作做出必要安排的人。 “必要的安排”计算机制作的作品的人可能由人工智能投资者、程序员、招聘者或上述主体共同组成。 由于该条款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因此给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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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上看,知识产权法行业的重大理论突破和制度创新,是法院经过案例,通过不同观点的交战、冲突,乃至结论“反转”,最终达成协议推动的。 我相信人工智能产物的法律性质问题也会如此。 将来越来越多的相关争论进入法院,给业界越来越多的机会展开讨论,毕竟“真理越来越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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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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