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个体破产制度不是“老赖”避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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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把不幸失败的创业者和故意隐瞒财产的“赖”区别开来,才能更对比地打击“赖”行为。
□赵志疆
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了七项创新重要法规。 其中包括迄今备受瞩目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体破产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个体破产法规。 根据条例,深居深圳社会保障连续3年参加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费而丧失债务偿还能力或债务不履行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组、和解。
站在特区成立40周年的新起点上,深圳面对改革复发的历史使命,七项创新重要法规的通过不仅为深圳提供了生日礼物,也为深圳的先行考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与《深圳经济特区个体破产条例》一起通过的是《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后者致力于为创新创业护航,激发科技创新创业和资本引进的积极性。 前者致力于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提供东山再起的机会。 结合两者,可以清楚地看到深圳地方立法的构想:创新创业不仅需要政策支持,还需要社会包容,包容失败鼓励探索,保护创新创业的梦想和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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