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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有作为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2-0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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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近日在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上表决,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确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发挥“一线”作用,对部门间、行业间、地区间重大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直接提起诉讼。 行政部门和社会公益组织也被授权提起与其职责或业务相关的生态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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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救济,其目的主要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破坏行为往往没有特定的受害者,因此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特别重要,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 对此,深圳发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不仅强调了打击依法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的坚定态度,而且表明深圳更多,越来越采取有效的司法手段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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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出公益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也出现了一些“天价”赔偿的例子,如江苏泰州的1.6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腾格里沙漠的5 但是,由于社会组织整体能力有限,完全依赖这些民间力量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显然是杯水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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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在环境保护中多使用行政手段,行政机关的多头管理、相互牵制、相互连接的现象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调查取证的效率。 赋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权,规定检察机关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公益调查权,使检察机关能够顺利获得环境损害的第一手证据,进一步实现环境公益诉讼中中原被告双方诉讼力的平衡,比较行政取证手段的不足 为此,深圳宣布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确立检察机关诉讼主体资格,实现检察机关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实现司法的高效运行,使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加强,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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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热点: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有作为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gy/2021/0205/34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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