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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中国法文化中“讼”的蕴意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22阅读:

本篇文章2278字,读完约6分钟

李平

中国法律文化以前传达的中“诉讼”具有特殊性:第一,可以作为“诉讼”的受理人,意味着诉讼人的道德特征地位得到了承认。 第二,有效解决诉讼可以提高政府的声望和道德优势。 相反,有诉讼不能决定的是政权无能和乱政的体现。 因为这个政府需要以积极的态度解决诉讼,尽快解决,巩固其声望。 第三,对诉讼双方来说,“诉讼”的意义不仅限于处理纠纷,而是在于评价和审判。 第四,通过道德感化使人羞愧于争执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最高领域,即无视理所当然的“无诉讼”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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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人的道德特征和合法性

早期文化以前流传的关于“诉讼”的最有名的案例是晚商时代周文王还是西伯时的“Yulei的质量”。 《史记周本纪》的记录:

西伯阴行善,诸侯都来决平。 所以虞,芮之人有监狱不能决定,那就像周。 入界,耕者皆让畔,民俗皆让久。 虞,芮之人没看见西伯,都很惭愧。 “我争,周人惭愧,怎么走,秖取惭愧之耳。 ”。 然后,一切都让步去了。 诸侯听到此事,说“西伯盖受命之君”。 ……诗人道西伯把受命之年称为国王,断绝虞芮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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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的宗旨是周文王还是西伯时,虞雷两国诸侯提起诉讼,要求文王公断的史事。 这个故事被很多媒体转载,影响很深,历来被认为是德政和审判的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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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虞芮之质》中,诸侯对周文王“来决平”的是“西伯阴善”。 德行、德政的“善”之声被诸侯听到时,大家倾向于选择文王作为争夺诉讼的裁判员。 对政府来说,获得诉讼者的地位本身就是权力和道德特征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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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诉讼者的资格被认可,严格解决社会中的诉讼是关系到政权存续的大问题。 齐景公在晏婴的自我检讨中首先说“为夫妇提起诉讼是不正确的”(《晏子春秋内篇谏上》)。 我知道当时的统治者非常关心是否解决被监禁的诉讼,因为这是政治状况的指标之一。 而且,官员巧妙地拒绝诉讼被视为其善政的象征之一,在《风俗通义六国》中提到的召唤公善能棠下处理诉讼长期以来被视为周人政权有德的体现。 从这个立场来说,政府不是拒绝受理诉讼,而是往往倾向于受理,强调解决诉讼的效率。 需要指出的是,这与初期法文化中的公共力量主要被认为是“提起诉讼”、民众被认为是“讨厌诉讼”的情况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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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谁作为评价者,除了制度规定的理由之外,还基于诉讼者对道德价值的认识。 之后,民间的“青天大老爷为民决定”的说法就是这种观念的通俗说法。 政权在解决争端的方法和受理机构中有法律制度的确定规定,但历届政权没有以管辖权的有无作为诉讼是否合理的绝对依据。 相反,故意留下可以横向或纵向选择的余地。 长期扎根于社会的直诉、上门等现象都是这样的。 因为,受理诉讼可以揭示受理人及其代表政权的道德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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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如果受严格限制民众不开门,他们必然会用其他方法处理纠纷,比如“上天诉讼”和其他有德者,这样的行为的出现会直接损害官方权威和统治的正当性。 虞芮诉讼中的“诸侯皆决平”在西伯,意味着商纶王的政治衰退和声望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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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负面价值和诉讼对方的应对

从另一个方向来说,以前流传下来的语境中的“诉讼”,是双方或很多人在某事上发生纠纷,要求第三者仲裁。 大到合同,小到质量剂,其实是以停止“争执”为目的的立法建设。 为了“停止纷争”,思想家们设计了很多方案,战国以来最普遍的方案有三种,一种是根据立法通过“定名分”实现的。 第二类处理方案是“教”。 第三类是秦晋法家重刑争夺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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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普遍认为,以前传达的观念表明发生了争论表明社会秩序被破坏缺乏道德。 这确实表明治理不完全,官方也感到羞耻。 由此产生了制度和观念上的两种应对。 一是明分止争,二是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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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知道“诉讼”在官方意义上有正负两个维度。 成为正者,诉讼的受理者意味着权威和社会认可。 负面者认为,诉讼的出现本身就是社会稳定与秩序、伦理大体上被扰动、破坏的特征。 因为这个政权不仅想成为社会大小诉讼的评价者,而且害怕这些诉讼给社会秩序和价值观带来的入侵。 在对“诉讼”的这种纠葛中,当权者强调自己具有审查者的功能和德行,目标是拥有优秀的诉讼技术。 有必要通过成为希望和诉讼的主理者来表现道德优势,强化政权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诉讼的出现本身就是秩序、礼仪不良的特征,意味着官方的礼、教和政、治的失败。 政府也试图通过秩序和伦理的构筑“停止纷争”,因此迫切希望看到“无案例”局面的出现,成为善政良俗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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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没有诉讼

关于上述争议的学理思考构成了“无案例”的理想理论基础。 先秦诸子思想普遍反映出管理的理想状态应该达到“无诉讼”的局面。 因为这个官方诉讼的终极追求是通过诉讼的解决进行道德感和教化的真相,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 这就是孔子说的“听诉讼,我要确保犹太人也不要提起诉讼”(《论语子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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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分止争和无案例两者也可以理解为一体的两面。 这个“身体”是政道的理想。

之所以有“无案例”的追求,是因为以前流传下来的政治总是维持着政道和“道”(或称“天道”)的终极追求。 政治的使命不仅是维护个人和部分团体的权益,而且是实现公平、正义、幸福等价值,通过权力的运行和社会的调整实践政道,引导全体人民实现符合“道”的生活,是为了“敬行天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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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道的核心是“至公”。 人们对“道”的认识和政道的构建,最公认的方法是“法天”,模仿天地之道。 天地之德最重要的东西,无非是公开培育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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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与白,短与长,公与我是完全相反的概念。 诉讼的基础是私欲和私权,对处理诉讼者的两个期待只不过是满足私欲,维持私权。 被告人承担着实践政道的责任,因此必须追求“公”作为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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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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