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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50万汇票两年未兑法院驳回公示催告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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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黄辉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陶然

最近,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受理了发表催告案件。 由于申请人疏忽行使票据权利,未能在承兑票据到期日起两年内申请发表催告。 法院裁定2年以上的票据权利时效,以不在发表催告的对象范围内为由,驳回了发表催告申请。

政法:50万汇票两年未兑法院驳回公示催告

申请人苏州某企业因保管不良丢失一张银行承兑票据,于年4月1日向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申请了江西某服装企业、受益人对江西某建筑有限企业、号码尾号4831、票面50万元的银行承兑票据的公示催告。 案件受理后,办理法官发现该承兑汇票的票据到期日为年3月6日,申请人苏州某企业于年4月1日向该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超过了2年以上票据权利的时效。 对此,申请人苏州的一家企业表示,准备公布催告的材料消耗了大量时间,疫情有误,因此超过了两年期票据权利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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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为两年。 申请人苏州一家企业申请公示催告,已超过两年期票据权利时效,不属于公示催告的领取范围。 据此,法院驳回了苏州一家企业的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苏州一家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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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法院后表示,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用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宣告票据无效化(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 申请公示催告手续必须具备相应条件:申请主体是可以按规定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 申请的原因是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丢失或丢失,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的状态。 法院申请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时间必须在法定的票权时效内提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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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权证法对权证权利时效有具体规定,本案申请人持有银行承兑汇票,权证权利时效为2年,即权证到期日期3月6日至年3月5日。 申请人苏州一家企业于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超过了2年以上票据权利的时效。 在此,法官警告丢失票据的申请人,权利受法律保护有期限,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立即申请公示催告。 否则,公示催告的对象范围外将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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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票据持有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的几个事项缺失而失去票据权利的,享有民事权利,可以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请求返还相当于未支付票据金额的利益”的规定。 在本案中,苏州一家企业申请公示催告已经超过2年以上票据权利的时效,不在公示催告的对象之内。 但票据权利消失后,苏州一家企业对承兑人享有的该银行承兑票据享有民事权利,可以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诉讼。 此时,承兑人仍须将与该银行承兑票据金额相当的票据的好处返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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