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职场性骚扰冷解决用人单位解约当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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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王丰伦董和平
女性职员遭遇性骚扰时,使用者应该如何履行职务上的责任呢? 最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性骚扰案件后,对“职场性骚扰”作出了使用者不能袖手旁观的回答。
张某在某餐饮企业担任炊事员。 年11月10日,张某的同事郑某在食堂通道摸胸,张某向企业项目经理反映,郑某不仅摸过她的胸,还摸过她的脚,要求她不要和郑某在一起。 当月17日,因为“不和郑某上夜班”的要求连续三次被拒绝,张某选择了警报,从18日开始没有上班。
同年11月23日,张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同月25日,餐饮企业制作了《命令上班的通知书》,然后以缺勤为理由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年2月,房山区仲裁委员会制作了裁决书,裁定餐饮企业支付张某违法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1.1万余元和300余元的工资差额。 饮食企业不服,向法院申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解除了与饮食企业的劳动关系,但没有证据表明郑某确实进行了性骚扰,饮食企业判断张某不需要支付违法的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 张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案件地点没有被监视,其他人也没有目击张某所述的性骚扰行为,警察记录也没有承认这件事,但郑某已经承认了触及张某胸部的事实,饮食企业的项目经理郑某平时也是女性 张某考虑到自己的安全,提出不和郑某一起上夜班的要求是有道理的。 饮食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该积极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但无视张某的要求,以缺勤为理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管理者的义务。
由此,二审法院判断饮食企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饮食企业支付张某1.1万余元的违法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在法院后表示,我国女性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禁止对女性进行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工作场所和有关机构投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阻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第1010条进一步确定,机关、公司、学校等机构必须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分等措施,防止和阻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从上述规定也可以看出,从使用者在劳动关系中应该履行的管理者的义务来看,使用者必须积极地防止和阻止职场性骚扰。
法官建议,使用者必须采取相关措施预防和阻止职场性骚扰。 在创造积极健康的职场环境方面,可以加强推进训练,对员工在职场上的言行提出合理的要求。 另外,依法制定全面详细的规章制度,确定规章制度中有关性骚扰的行为和处罚。 另外,必须建立及时、顺利的投诉机制,依法按照规则进行相应的解决,观察保护员工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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