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共犯归责基础理解应回到通常归责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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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因果和主观意图只是描述了共同责任的各种真实前提,不能为相应的共同责任提供充分的依据。 对存在论要素的各种规范化努力可能偏离了存在论的角度,扭曲了规范论的本意。 学术界据此提出了许多纯粹的规范化路径。 遗憾的是,这些路径不仅没有确立真正的归责基础,而且使本来潜藏在存在论路径中的启示更加混乱。 通常归责理论的出发点,即自由律应该回到对因果律的超越寻求共同归责的规范的基础。 如果以自由为中心规范地理解共同犯罪的话,就可以知道共同犯罪是责任的形态,只有在几个人自由地行使自己的行为自由,共同妨碍了别人的自由的情况下,共同犯罪才是可能的。 换句话说,共同犯罪分子规范地表现了共同形成构成要件的意义,因此构成要件的实现必须对整个共同犯罪分子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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