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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非接触”办案同样确保司法公正高效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5阅读:

本篇文章2303字,读完约6分钟

□法制网络记者周斌

卷子的移送、提审、律师阅卷、文件审查等环节都用“云”处理。 解读手写电子签名远程信息记录签名盖章问题的新闻化远程进行刑事起诉、司法救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政法:“非接触”办案同样确保司法公正高效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检察新闻化技术在疫情预防控制期间司法案件的典型例子。

解读远程通信记录盖章的课题

以前传达的远程信息是,检察官将电子版笔录发送到看守所,看守所书记官印刷纸质版笔录后,嫌疑人核对,签名盖章,检察官签名确认,最后检察官将纸质笔录扫描为电子版笔录,进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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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期间,这个过程存在两个课题:事件不安全,去看守所的书记官与犯罪嫌疑人、看守所的提信民警等面对面接触,增加了疫情传递风险。 证据不安全,疫情期间不能面对面接触,因此最终的纸质笔录不是检察官、嫌疑犯、证人等而是签名确认,存在“事后再签名”的问题,纸质笔录被篡改难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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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发表的五个例子中,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利用手写电子签名,对王某涉嫌盗窃案件远程提交笔录签名,控制问题很有效。

2月5日,南岸区公安局要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接受刑事拘留的王某。 由于发生了新冠引起的肺炎疫情,检察官无法到看守所现场审问犯罪嫌疑人。 2月10日,在适当的成人证词下,南岸区检察院利用远程信息手写电子签名盖章系统完成了信息提供事业。 检察官利用手写电子签名盖章系统,由检察院制作电子笔录,与合适的成人一起用签名板签名确认后,与看守所的远程审问室同步发送,王某确认后直接在签名板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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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嫌疑犯、合适的成人三者确认无误后,提交给手写签名盖章系统存档,将电子笔录放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2月12日,由于王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时为未成年人,案件后忠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有监护条件,无社会危险性,检察院依法不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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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信息手写电子签名盖章系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行的《关于刑事诉讼中适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盖章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安全认证、加密等技术规范是不可变更原始数据的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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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云”辅助惩罚认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启用“非接触”事件模式,依靠多种新闻智能化系统,涵盖答卷交接、文件审查、审查讯问、律师阅卷、律师现场作证、量刑提案提交等环节,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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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发表的5个典型例子中,有3个就是这样的案件。

关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经营的李某等人涉嫌非法收购、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事件,检察机关在答卷移送、审查、律师阅卷、文件审查等各环节使用了新闻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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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远程审查的一部分,检察机关除了利用本院的远程录像设备对待审查的鲁某进行远程审问外,还连接到崇明区看守所拘留的李某交叉区域,进行远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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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文件审查的一部分,检察机关基于刑事智能辅助系统完成网上文件审查,认罪认识处罚风险监视系统,对案件进行实时警告和风险判断,自动对照“类案”的起诉书和判决书,负责人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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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非接触”的方法审查案件,向李某、鲁某被告提起公诉。

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妨碍公务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搜查活动监督平台”与公安机关执法监督联系,进行搜查活动监督和审查逮捕的有机融合,全程监督公安机关的事务程序,两人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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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张某依法批准逮捕后,事务检察官通过一体化的交换系统完成远程交换手续,通过远程录像方法将张某提交两次交换,通知权利义务和定罪制度的相关规定。 处理案件,解释,反复诱惑,耐心向张某说明其行为的性质和危害。 最终,张某表示悔改,同意远程认罪认罪认罪具体结系统,亲自签署《认罪认罪具体结书》,适用速审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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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看守所、检察院三者远程开庭审理此案,法院采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个月。

远程处理刑事诉讼保障权益

在这五个例子中,有一个基层检察机关通过新闻化远程进行刑事起诉、司法救助,比较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案件。

打工的严某(访问者)在纠纷中与张某发生冲突,被殴打受重伤的二级,张某自首了。 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附有民事赔偿9.2万元。 张某无法赔偿,没有执行财产,因此严某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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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不服生效判决,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来信投诉。 经过访问干部的初步审查,发现其申诉理由不成立,但严某作为刑事受害者,因重伤消费巨大,需要抚养女儿,赡养老人,家族生活非常困难,建设卡穷人家 干部通知严某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同时通知网上事务提交相关资料和网络视频访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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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严某多次用远程录像访问的方法向事务人员和驻院值班律师进行了事件咨询。 事务员远程连接严某、值班律师、原案件承包检察官等,确认案件情况,通过值班律师的法律解答和援助,平息了严某内心的疑问和不满。 严某最终撤回了投诉的信访要求,接受了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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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严某通过微信公众平台远程访问平台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请书》《障碍鉴定意见》、经济损失和贫困者新闻等相关说明资料。 检察机关的事务人员用远程录像事务的方法多次验证律师、访问者的信息和事件细节,同时将事件处理的程序性新闻同步消息推送给严格的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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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严某符合依法进行司法救助的条件,决定发行国家司法救济金4万元,远程发送司法救济决定书。 从申请、审查到救助决定的所有司法手续只需要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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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此案从信访案件到司法救助案件的整个过程,城关区检察院比较有效地解决了信访案件中的社会矛盾,真正落实了“多跑数据,少跑群众”的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高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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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6月23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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